正在加载图片...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7 样性、行为方式的残忍性、地域分布上的势力性、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混杂性等特点,并且往 往还具有官匪勾结的特点。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现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是指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组织。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 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和所实 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3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 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 侦查方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 方法的行为,不论被传授人是否掌握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运用所掌握的犯 罪方法实施了该种具体犯罪或其他犯罪,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 具有使他人立即产生实施与该犯罪方法有关的具体犯罪的直接目的。 (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划清本罪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罪行为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依其教唆实施的犯罪 的性质而定,教唆实施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 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是传术行为,而教唆犯罪则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行为。(3 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目的是希望被传授人掌握犯罪 方法,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使被传授人立即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教唆犯罪行为 则使被教唆人立即产生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意图。(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 要行为人实施完毕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即构成既遂。而教唆犯罪则以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 并且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确定教唆犯罪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没有完成实施 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罪只能以未遂论处。(5)犯罪形态和对象条件不同。本罪不是共同犯罪, 传授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不必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本罪直接按刑法分则有关 条文规定定罪量刑,而教唆犯罪则应当同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所 教唆的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7 样性、行为方式的残忍性、地域分布上的势力性、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混杂性等特点,并且往 往还具有官匪勾结的特点。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现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是指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组织。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 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和所实 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94 条第 1、3 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 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 侦查方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 方法的行为,不论被传授人是否掌握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运用所掌握的犯 罪方法实施了该种具体犯罪或其他犯罪,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 具有使他人立即产生实施与该犯罪方法有关的具体犯罪的直接目的。 (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划清本罪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罪行为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依其教唆实施的犯罪 的性质而定,教唆实施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 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是传术行为,而教唆犯罪则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行为。(3) 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目的是希望被传授人掌握犯罪 方法,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使被传授人立即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教唆犯罪行为 则使被教唆人立即产生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意图。(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 要行为人实施完毕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即构成既遂。而教唆犯罪则以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 并且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确定教唆犯罪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没有完成实施 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罪只能以未遂论处。(5)犯罪形态和对象条件不同。本罪不是共同犯罪, 传授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不必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本罪直接按刑法分则有关 条文规定定罪量刑,而教唆犯罪则应当同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所 教唆的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