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和交通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 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中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投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 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擒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仼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 机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客观上 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两者的暴力或者威 胁方法仍具有本质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尽管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一般不使用暴力 或者威胁方法。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主要是出于蛮不讲理、逞强显狠的动机, 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不是其主要特征,而抢劫罪则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则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 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 的极端形式。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犯罪种类的多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6 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和交通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 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中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 291 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投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 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擒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 机。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客观上 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两者的暴力或者威 胁方法仍具有本质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尽管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一般不使用暴力 或者威胁方法。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主要是出于蛮不讲理、逞强显狠的动机, 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不是其主要特征,而抢劫罪则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则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 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 的极端形式。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犯罪种类的多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