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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3、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同样是窃取、刺探 或者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 家秘密的故意,则构成《刑法》第111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如果行为人在窃取、刺探或者收买国家秘密时没有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故 意,但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将之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同时构成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计算杋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破坏计算杋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和应用程序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三种行为之一,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计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杋信息系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 存储、传输、检索的功能。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 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而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的数据库的一种方 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所谓计算机 破坏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性程序,其典 型就是计算杋病毒。计算杋病毒,是在计算机中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 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程 序的加载,具有可传播、可激发性和可潜伏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继续,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 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纠集的人数多,扰乱的时间长,经 劝阻和制止而拒不解散,扰乱重要的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秩序 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只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不 处罚一般的参加者。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 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5 3、划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同样是窃取、刺探 或者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国 家秘密的故意,则构成《刑法》第 111 规定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 报罪。如果行为人在窃取、刺探或者收买国家秘密时没有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故 意,但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将之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同时构成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 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 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 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和应用程序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三种行为之一,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所谓计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 存储、传输、检索的功能。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 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而计算机应用程序,则是指用户使用的数据库的一种方 式,是用户按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书写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运算的程序。所谓计算机 破坏程序,是指隐藏在可执行程序中或数据文件中,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干扰性程序,其典 型就是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是在计算机中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 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其本质是非程 序的加载,具有可传播、可激发性和可潜伏性。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科研无法继续,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 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所谓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纠集的人数多,扰乱的时间长,经 劝阻和制止而拒不解散,扰乱重要的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秩序 等。 3、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只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而不 处罚一般的参加者。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六 、 聚 众扰乱公共 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 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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