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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有关部 门为了保喷食品安全,还下达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卫生的单项想定。 1994年,农业部第一次发布了42种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年,农业部又发布了 47种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1999年,农业部再次对动物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进 行了修订,共规定了109种兽药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002年,农业部对已发布的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此次共规定了119种兽药的《动物性食品中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诵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仪通过了修订的《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 简称《食品安全法》),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 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 品安全而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 人体的危害,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 要的意义。 3建立了专业人员队伍 20世纪80年代起,陆续在一些高等农业院校的动物医学系新设了肉品卫生检验专业或普医公共卫生 专业,为我国培养出了一批动物性食品卫生监督与检验方面的高级人才。各地业务部门也经常举办动物性 食品卫检人员培训班,提高在职卫检人员的业务水平,又不断地培养了新生力量,基本上形成了具有多层 次人员的动物性食品卫检队伍。1998年国家对专业调整合并后,很多高等农业院校在动物医学专业中设有 兽医公共卫生方向,继续为动物性食品卫生工作培养高级人才,这一切都必将促进我国动物性食品卫生工 作向前发展。 4,开展了动物性食品卫生的科学研究 科技工作者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在病理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和理化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 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如:屠畜疫病快速检验方法、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宰后污水处理、 农药残留的调查、消化法检查猪旋毛虫等,近些年来,将酶标技术、PCR技术、核酸探针等技术用于动物 性食品卫生松哈 (二)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1现状 取得的相当大的成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将计划经济 时期的由国营肉联厂、屠宰场“一把刀”屠宰和内部兽医卫生检验变成了现在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逐渐完善了以农牧系统为主的对肉类进行卫生检验与监督的体系,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都 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高等肉用动物的检疫和畜产品的卫生检验,包括产地检疫、运输检疫、 居宰检疫和市场监督,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与监督工作基本上步入了正轨化道路。我国但是,随着全球经 济一体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间贸易量的不断扩大,以及我国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的法制不完善,动物 性食品卫生工作仍然面临若艰巨的任务,有待解决的问题还很多。4 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1997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发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外,有关部 门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还下达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卫生的单项规定。 1994 年,农业部第一次发布了 42 种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1997 年,农业部又发布了 47 种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1999 年,农业部再次对动物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进 行了修订,共规定了 109 种兽药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002 年,农业部对已发布的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此次共规定了 119 种兽药的《动物性食品中 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第 201 次常务会仪通过了修订的《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2009 年 2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 简称《食品安全法》),本法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 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 品安全而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 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3.建立了专业人员队伍 20 世纪 80 年代起,陆续在一些高等农业院校的动物医学系新设了肉品卫生检验专业或兽医公共卫生 专业,为我国培养出了一批动物性食品卫生监督与检验方面的高级人才。各地业务部门也经常举办动物性 食品卫检人员培训班,提高在职卫检人员的业务水平,又不断地培养了新生力量,基本上形成了具有多层 次人员的动物性食品卫检队伍。1998 年国家对专业调整合并后,很多高等农业院校在动物医学专业中设有 兽医公共卫生方向,继续为动物性食品卫生工作培养高级人才,这一切都必将促进我国动物性食品卫生工 作向前发展。 4.开展了动物性食品卫生的科学研究 科技工作者结合生产实际需要在病理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和理化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 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如:屠畜疫病快速检验方法、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宰后污水处理、 农药残留的调查、消化法检查猪旋毛虫等,近些年来,将酶标技术、PCR 技术、核酸探针等技术用于动物 性食品卫生检验。 (二)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1.现状 取得的相当大的成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动物性食品卫生学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将计划经济 时期的由国营肉联厂、屠宰场“一把刀”屠宰和内部兽医卫生检验变成了现在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逐渐完善了以农牧系统为主的对肉类进行卫生检验与监督的体系,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都 设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等肉用动物的检疫和畜产品的卫生检验,包括产地检疫、运输检疫、 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督,动物性食品卫生检验与监督工作基本上步入了正轨化道路。我国但是,随着全球经 济一体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间贸易量的不断扩大,以及我国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的法制不完善,动物 性食品卫生工作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有待解决的问题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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