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 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 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① 2.10主城区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2: (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 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 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 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11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2.12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内容应符合《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 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2.14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节分区规划 2.15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 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第14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 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报告。故 专题报告仅针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以《城乡规划法》第17条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2条为依据。 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9条。 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3条。 33 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 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 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编制专题研究报告。① 2.10 主城区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② :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 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 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 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2)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分析城市职能,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4)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5)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6)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7)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8)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9)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2.11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书、图纸和研究报告。 2.12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内容应符合《城 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 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审批程序报批。 2.14 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书、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③ 第二节 分区规划 2.15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 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第 14 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 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报告。故 专题报告仅针对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以《城乡规划法》第 17 条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32 条为依据。 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29 条。 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 3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