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一般规定 4.1.1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 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 析。 3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车辆换算系数 车辆类型 小客车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接车 换算系数 1.0 2.0 2.5 3.0 4.2快速路 42.1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设计速度kmh) 100 80 60 基本通行能力(puh 2200 2100 1800 设计通行能力(puh) 2000 1750 1400 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 设计。 表4.2.3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设计速度 密度 平均速度 饱和度 最大服务交通量 (km/h) 服务水平等级 (km/h) CVAC) peu/(km.In) 一级(自由流) ≤10 ≥88 0.40 880 二级(稳定流上段) ≤20 ≥76 0.69 1520 100 三级(稳定流) ≤32 之62 0.9 2000 (饱和流) ≤42 253 1.00 2200 四级 (强制流) >42 <53 >1.00 级〔自由流) ≤10 272 024 720 二级(稳定流上段) ≤20 264 06 1280 三级(稳定流) ≤32 ≥55 0.83 1750 (饱和流) ≥50 四级 ≥40 1.00 2100 (强制流) <50 >1.00 8 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1 一般规定 4.1.1 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路段、分合流区、交织区段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 分析,使其全线服务水平均衡一致。 2 主干路的路段和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应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 析。 3 次干路、支路的路段及其平面交叉口,宜进行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分析。 4.1.2 交通量换算应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各种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表 4.1.2 车辆换算系数 车辆类型 小客车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1.0 2.0 2.5 3.0 4.2 快速路 4.2.1 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 表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设计速度 (km/h) 100 80 60 基本通行能力(pcu/h) 2 200 2 100 1 800 设计通行能力(pcu/h) 2 000 1 750 1 400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指标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 设计。 表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设计速度 (km/h) 服务水平等级 密度 [ pcu /(km.ln)] 平均速度 (km/h) 饱和度 (V/C) 最大服务交通量 [ pcu /(km.ln)] 一级(自由流) ≤ 10 ≥ 88 0.40 880 二级(稳定流上段) ≤ 20 ≥ 76 0.69 1 520 三级(稳定流) ≤ 32 ≥ 62 0.91 2 000 (饱和流) ≤ 42 ≥ 53 ≈ 1.00 2 200 100 四级 (强制流) > 42 <53 >1.00 — 一级(自由流) ≤ 10 ≥ 72 0.34 720 二级(稳定流上段) ≤ 20 ≥ 64 0.61 1 280 三级(稳定流) ≤ 32 ≥ 55 0.83 1 750 (饱和流) ≥ 50 ≥ 40 ≈ 1.00 2 100 80 四级 (强制流) < 50 < 40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