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 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继承等 ●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 权。此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 权客体的变更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 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且他人又未取 得其权利。如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 权混同等,都能引起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又与新主体结合 归于新主体,例如,转让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狭义的物权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不包括物权的相对 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标的物灭失、混同、加工、附合、 法定期限的届满等等 (三)某些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 、物权变动的表征一—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涵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 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 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土管理 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 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 设定要件主义(实质主义),认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只存在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经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才得6 ⚫ 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移转给新物权 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 继承等 ⚫ 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 权。此种继受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 (二)物权的变更 ⚫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 权客体的变更 ⚫ 狭义的物权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物权 主体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且他人又未取 得其权利。如物权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其物权、他物权与所有 权混同等,都能引起物权的绝对消灭 (2)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又与新主体结合 归于新主体,例如,转让人因转让而丧失物权 ⚫ 狭义的物权消灭,仅指物权的绝对消灭,不包括物权的相对 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 物权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天然孳息、时效、 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标的物灭失、混同、加工、附合、 法定期限的届满等等 (三)某些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没收等。 三、物权变动的表征——物权的公示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涵义 ⚫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 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 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 在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土管理 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 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 ⚫ 设定要件主义(实质主义),认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只存在 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经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