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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下几个方面 ()政策合法化是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又是玫策执行的前提。在民主、法治的 社会,政策合法化是政策过程必经的一个重要阶段。政策方案只有经过合法化过程,才能成 为合法有效的政策,制定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政策执行的环节来解决政策问题。政策执行要以 政策具有合法性为前提,具有合法性的政策,才能取得政策对象的认可、接受和遵照执行的 效力。没有经过合法化过程的政策,不具有合法性,就不能付诸执行。因此,政策合法化又 是政策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 (2)政策合法化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具体体现。政策合法化是一个吸收 民众参与决策、加强政治沟通与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决策选优,对决策方案不断修改、完 善,对不良方案过滤、淘汰的过程:更是一个坚持由法定的决策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 序进行决策,对决策行为实施法制监督的过程。离开政策合法化,所谓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和法制化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当前,建立健全有关的决策制度尤其是重大问题决策前经专家 充分论证、重大政策通过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非经法制工作部门的法 律审核把关领导不予签发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既是加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的需要,也是完善政策合法化程序的重要任务。 (3)政策合法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多年来,我国 社会主义建设的经脸教训表明,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越 于健全的法制。而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很多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人治代替法治所造成的。强调 政策合法化,正是强调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当前,政策合法化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 场经济发有的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以行政 命令代替经济规律。政府职能要转向宏观调控,培有和发展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要努力 避免由于政策不合法而造成宏观管理与控制的无序与失调,尤其要注意有些部门和地方借制 定政策之机推行“部门利益至上”和“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全局利益,阻碍市场流通,表 面上使政策“合法”化,实际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本上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精神 相背离。 1994年9月8日,某市人大常委会基于该市人口增长速度快和财政压力大等方面的考 虑,制定通过了《××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规定凡是经批准迁入该市的常住人口,按 每人1万至10万元五个档次的标准征收“城市容纳费”,定于11月1日起施行。政策公布 后,引起广泛争议,激起多方面特别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反对,为此,市政府 于11月推出《容纳费减免征收试行办法》,1995年1月又进一步推出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减 免办法。“减兔后的容纳费,显然与开始时所推出的政策有很大的出入,并且该条例实际上 也没有在生效期到达后得到严格的实施。”这个案例,从政策合法化的角度看,反映的主要问 丽是:第一,人大决策前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政策方案没有征求社会意见,以致政策须布后未 能达到人们的认可、接受和遵照执行的目的,暴露出政策合法化过程或体制上的弊端。第二 该政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违背。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 本条件,该政策不仅不促进人才流动,而且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况且,“它实际上无法实 现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因为迁移人口增长对×X市的压力并不很大。”这样的政策方案, ①参看徐颂陶、徐理明.走向卓越的中国公共行改.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118~121页. 1414 在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合法化是政策制定过程的重要阶段,又是政策执行的前提。在民主、法治的 社会,政策合法化是政策过程必经的一个重要阶段。政策方案只有经过合法化过程,才能成 为合法有效的政策,制定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政策执行的环节来解决政策问题。政策执行要以 政策具有合法性为前提,具有合法性的政策,才能取得政策对象的认可、接受和遵照执行的 效力。没有经过合法化过程的政策,不具有合法性,就不能付诸执行。因此,政策合法化又 是政策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 (2)政策合法化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具体体现。政策合法化是一个吸收 民众参与决策、加强政治沟通与协调的过程;也是一个决策选优,对决策方案不断修改、完 善,对不良方案过滤、淘汰的过程;更是一个坚持由法定的决策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 序进行决策,对决策行为实施法制监督的过程。离开政策合法化,所谓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和法制化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当前,建立健全有关的决策制度尤其是重大问题决策前经专家 充分论证、重大政策通过前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非经法制工作部门的法 律审核把关领导不予签发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既是加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的需要,也是完善政策合法化程序的重要任务。 (3)政策合法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标志。多年来,我国 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表明,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赖 于健全的法制。而我们工作中的失误很多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人治代替法治所造成的。强调 政策合法化,正是强调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当前,政策合法化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市 场经济发育的保障。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以行政 命令代替经济规律。政府职能要转向宏观调控,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要努力 避免由于政策不合法而造成宏观管理与控制的无序与失调,尤其要注意有些部门和地方借制 定政策之机推行“部门利益至上”和“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全局利益,阻碍市场流通,表 面上使政策“合法”化,实际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本上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精神 相背离。 1994 年 9 月 8 日,某市人大常委会基于该市人口增长速度快和财政压力大等方面的考 虑,制定通过了《××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规定凡是经批准迁入该市的常住人口,按 每人 1 万至 10 万元五个档次的标准征收“城市容纳费”,定于 11 月 1 日起施行。政策公布 后,引起广泛争议,激起多方面特别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的反对,为此,市政府 于 11 月推出《容纳费减免征收试行办法》,1995 年 1 月又进一步推出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减 免办法。“减免后的容纳费,显然与开始时所推出的政策有很大的出入,并且该条例实际上 也没有在生效期到达后得到严格的实施。”①这个案例,从政策合法化的角度看,反映的主要问 题是:第一,人大决策前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政策方案没有征求社会意见,以致政策颁布后未 能达到人们的认可、接受和遵照执行的目的,暴露出政策合法化过程或体制上的弊端。第二, 该政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违背。人才流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 本条件,该政策不仅不促进人才流动,而且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况且,“它实际上无法实 现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因为迁移人口增长对××市的压力并不很大。”这样的政策方案, ① 参看徐颂陶、徐理明. 走向卓越的中国公共行政. 北京: 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6:118~1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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