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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既然制订法律是为了实现-·定的价值目标, 就要千方百计为促其实现而做出最大的努力,就是要在具体实施 上下功夫。同时,价值的内容·方面包括客观事物的属性对主体的 需要和效用,另一方面还包括主体的需要对效用的评价.这种评价 的形式表现为主体的主观判断,由于每个人的政治觉悟、道德水 平、社会地位、认识能力、文化素质、价值观念的差异,很谁形成统 一的评价标准。由丁主体内部的差别,对于同一客观事物可以意见 不一甚至彼此对立,即所谓“一者见仁,智者见智”,而对法律的价 值判断因法律角色的不同、人的需要与利益的不同乃至对立,则更 要复杂得多。如何以最好的社会效果藏得社会绝大多数人所公认 和赞许,这不单纯是法律的年。但法律实施得好,从而取得良好的 社会效应,则是决定性的因素。 我们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巨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 并不仅仅是法律规侧本身的,恰恰是通过具体实施而取得实际效 果而凸现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的。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其特点和权 威作用源于国家强制力,这种强制力不仅表现在立法权的行使上, 更突出地体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凭着强制推行,使法律得以贯彻 而实现立法的目的。按照狄骥的说法:“国家所追求的目的有下列 三项:(1)维持木身的存在;(2)执行法律;(3)促进文化,即发展公 共福利、精神与道德的文明。我们如果深入事物的实质,则国家指 定的这三个目的可以归结为实现法的唯一目的。”①把执行法律做 为国家的目的之一,并强调维护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在实质上也归 结为实现法,因而执行法律成为国家追求的唯一目的,就国家与法 律的关系来说并不科学。但是,法律只有得到实施才能维护国家的 存在和推进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与进步,从这方面意 )[法]狄璃:《宪法论》.转引自《西方达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补 1983年版.第637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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