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研究方面的不同之处请参见本文的其他部分),这里主要是指植物药临床研究的基本 原则同于化学药亦即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或剂量-反应关系研究)。然而《指导原则》 不主张单一地选择阳性药对照进行等效性试验的临床研究。这提示美国FDA在植物药临 床研究中更强调安慰剂对照或剂量-反应关系的研究,而对阳性对照的临床研究价值表示 怀疑。美国FDA这种“重安慰剂轻阳性对照药”的态度,单纯从评价药物的作用来讲是科 学合理的。在临床研究中,如果仅有阳性对照而未有安慰剂对照,则有假阳性的危险,这种 情况在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临床研究中尤为突出。假如在临床研究中选择了一个名为有 效实则无效的上市中药做为阳性对照药,而受试药的疗效是通过对其一系列的观察指标数 值或百分率和“阳性”药组进行比较而确定的,而且受试药组和阳性药组的临床疗效比较又 无显著性差异,好么就有可能引出一个假阳性的结论;受试物对某一适应症有疗效。实际上 阳性药是无效的,阳性药组一系列观察指标的改善仅是安慰剂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受试 药也是无效的。这一点应当引起我国中药临床药理学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换言 之,中药临床研究中,在伦理道德的允许下,应尽量设安慰剂对照,如果不能设安慰剂对照, 也应在临床方案的设计中注意防止假阳性的产生,例如通过对受试物量-效关系的观察等 3《指导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 31接受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不接受中医理论 中医在诊治疾病方面有着自己独立、系统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只有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 用的药品,才是名符其实的中药,美国FDA及其《指导原则》承认了植物药属于药品,这便意 味着也承认并接受了植物基原的中药为药品。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美国FDA仅是简 单地将植物基原的中药归属于植物药的范畴而接受,换言之,他们所认可的仅是植物药,而 不是中药。这说明FDA并不承认中医药理论体系(事实上他们也不懂或也不甚了解),在他 们眼里,中药只不过是一个植物药或天然药物而已。这提示即使中药在美国注册成功,也只 是一种新的植物药在美国上市,而绝不可能在美国临床上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之。在这 种情况下,“中药”已是“盛名之下其实难符”。对于这一点,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亦 即真正意义的中药国际化-走向国际市场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中药走向世界困 难,中医理论走向世界而且被人们所认可则更加困难。其症结在于如何进行深层次的基础 研究,从而能用被世人所认可、接受的现代科学化的语言来表述中医理论。此外,如何使医 学界能逐渐接受医学理论体系的多元化,亦即,既有西医药的理论体系,也应承认其他的传 统医学,如中医理论体系,这是一项非一蹴而就的工作,也是需要我们中医药界不断努力方 可达到的目标 3.2植物药复方制剂政策的矛盾性 美国FDA将植物药分成3个层次:①单一植物的单一部分所组成的植物药;②单一植 物的若干部分所组成;③若干种植物所组成。美国FDA的态度是:对单一植物的单一部分 组成的植物药的技术要求放松,可不按化学药复方制剂对待(见前文),而其他两类植物药仍 按化学药复方制剂那样来要求。而中药制剂多为多味植物药组成的中药复方,所以美国 FDA这一规定对中药在美国注册甚为不利。《指导原则》中的原文是:植物药产品如果其植 物基原仅是某一植物的某一部分(如某一植物的叶、花种子等)可不视为复方药品。而植物 药产品如果其植物基原是由某植物的两个或更多部分所组成,或由两种或更多植物所组成 均作为复方药品处理,必须受美国有关西药复方制剂技术要求的约束 546 9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Id. All rights reserved.在临床研究方面的不同之处请参见本文的其他部分) ,这里主要是指植物药临床研究的基本 原则同于化学药 ,亦即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或剂量 - 反应关系研究) 。然而《指导原则》 不主张单一地选择阳性药对照进行等效性试验的临床研究。这提示美国 FDA 在植物药临 床研究中更强调安慰剂对照或剂量 - 反应关系的研究 ,而对阳性对照的临床研究价值表示 怀疑。美国 FDA 这种“重安慰剂 ,轻阳性对照药”的态度 ,单纯从评价药物的作用来讲是科 学合理的。在临床研究中 ,如果仅有阳性对照而未有安慰剂对照 ,则有假阳性的危险 ,这种 情况在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临床研究中尤为突出。假如在临床研究中选择了一个名为有 效实则无效的上市中药做为阳性对照药 ,而受试药的疗效是通过对其一系列的观察指标数 值或百分率和“阳性”药组进行比较而确定的 ,而且受试药组和阳性药组的临床疗效比较又 无显著性差异 ,好么就有可能引出一个假阳性的结论 ;受试物对某一适应症有疗效。实际上 阳性药是无效的 ,阳性药组一系列观察指标的改善仅是安慰剂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 ,受试 药也是无效的。这一点应当引起我国中药临床药理学家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换言 之 ,中药临床研究中 ,在伦理道德的允许下 ,应尽量设安慰剂对照 ,如果不能设安慰剂对照 , 也应在临床方案的设计中注意防止假阳性的产生 ,例如通过对受试物量 - 效关系的观察等。 3 《指导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 311 接受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 ,不接受中医理论 中医在诊治疾病方面有着自己独立、系统和完整的理论体系 ,只有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应 用的药品 ,才是名符其实的中药 ,美国 FDA 及其《指导原则》承认了植物药属于药品 ,这便意 味着也承认并接受了植物基原的中药为药品。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 ,美国 FDA 仅是简 单地将植物基原的中药归属于植物药的范畴而接受 ,换言之 ,他们所认可的仅是植物药 ,而 不是中药。这说明 FDA 并不承认中医药理论体系(事实上他们也不懂或也不甚了解) ,在他 们眼里 ,中药只不过是一个植物药或天然药物而已。这提示即使中药在美国注册成功 ,也只 是一种新的植物药在美国上市 ,而绝不可能在美国临床上用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之。在这 种情况下“中药”已是“盛名之下其实难符”。对于这一点 , ,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亦 即真正意义的中药国际化 - 走向国际市场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任务。中药走向世界困 难 ,中医理论走向世界而且被人们所认可则更加困难。其症结在于如何进行深层次的基础 研究 ,从而能用被世人所认可、接受的现代科学化的语言来表述中医理论。此外 ,如何使医 学界能逐渐接受医学理论体系的多元化 ,亦即 ,既有西医药的理论体系 ,也应承认其他的传 统医学 ,如中医理论体系 ,这是一项非一蹴而就的工作 ,也是需要我们中医药界不断努力方 可达到的目标。 312 植物药复方制剂政策的矛盾性 美国 FDA 将植物药分成 3 个层次 : ①单一植物的单一部分所组成的植物药 ; ②单一植 物的若干部分所组成 ; ③若干种植物所组成。美国 FDA 的态度是 :对单一植物的单一部分 组成的植物药的技术要求放松 ,可不按化学药复方制剂对待(见前文) ,而其他两类植物药仍 按化学药复方制剂那样来要求。而中药制剂多为多味植物药组成的中药复方 ,所以美国 FDA 这一规定对中药在美国注册甚为不利。《指导原则》中的原文是 :植物药产品如果其植 物基原仅是某一植物的某一部分(如某一植物的叶、花种子等) 可不视为复方药品。而植物 药产品如果其植物基原是由某植物的两个或更多部分所组成 ,或由两种或更多植物所组成 均作为复方药品处理 ,必须受美国有关西药复方制剂技术要求的约束。 · 645 · ©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