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国家专利局就原告发明的斜格夹筋铝箔工艺及设备授于专利 权,专利号为2193111763 九九四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与已生产相同的斜格夹筋铝箔,经查被告有与原告相同 的生产该产品的工艺及设备,被告非法出售使用原告专利——斜格夹筋工艺及设备,生产、 销售由该设备生产的夹筋铝箔,使原告经济损失达千万元以上。被告人行为严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 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5)苏知初字第1号 原告国营江阴压敏胶厂(以下简称压敏胶厂),地址在江苏省江阴市西郊梅园 法定代表人吴新洪,压敏胶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松林,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祖良,无锡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阴天宝新型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地址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寿山路58 号 法定代表人马满云,天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芳,江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明建,天宝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江阴市天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地址在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法定代表人缪正平,天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炎,江阴市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压敏胶厂与天宝公司、天利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压敏胶厂委托代理人冯松林、曹 祖良,天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柳芳、武明建,天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正平,委托代理人金炎到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国家专利局就原告发明的斜格夹筋铝箔工艺及设备授于专利 权,专利号为 2193111763.1。 一九九四年,原告发现市场上有与已生产相同的斜格夹筋铝箔,经查被告有与原告相同 的生产该产品的工艺及设备,被告非法出售使用原告专利——斜格夹筋工艺及设备,生产、 销售由该设备生产的夹筋铝箔,使原告经济损失达千万元以上。被告人行为严重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0 条之规定,为依法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 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5)苏知初字第 1 号 原告国营江阴压敏胶厂(以下简称压敏胶厂),地址在江苏省江阴市西郊梅园。 法定代表人吴新洪,压敏胶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冯松林,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祖良,无锡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阴天宝新型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地址在江苏省江阴市澄江镇寿山路 58 号。 法定代表人马满云,天宝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芳,江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明建,天宝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江阴市天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地址在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法定代表人缪正平,天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炎, 江阴市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压敏胶厂与天宝公司、天利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压敏胶厂委托代理人冯松林、曹 祖良,天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柳芳、武明建,天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正平,委托代理人金炎到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