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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营江阴压敏胶厂 被告:江阴天宝新型建材公司 江阴天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简介:1990年8月江阴压敏厂硏制成功了斜夹筋铝箔的打筋机并生产出了斜格夹筋铝 箔,该工艺及设备经1991年10月申请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995年初,天利公司利用从 天宝公司购进的设备擅自制造并销售压敏厂的专利产品,造成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代理 人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基本完成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书 原告人:国营江阴压敏胶厂 法人代表:吴新洪 地址:江阴市西郊梅园邮编:214400 电话:0510-6884340 被告人:江阴天宝新型建材公司 法人代表:马满云 地址:江阴市澄江镇寿山路58号邮编:214400 电话:05104893656 案由:专利侵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其中专利费用1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九九0年三月,原告为研制开发生产夹筋铝箔的生产设备,填补我国夹筋铝箔生产的 空白,成立了以吴新洪为领导的开发小组,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同年8月研制成功 了斜格夹筋铝箔的打筋机并生产出了斜格夹筋铝箔.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为保护该产品的 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发明权和利益不受侵害,原告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号为 93111763原告:国营江阴压敏胶厂 被告:江阴天宝新型建材公司 江阴天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简介:1990 年 8 月江阴压敏厂研制成功了斜夹筋铝箔的打筋机并生产出了斜格夹筋铝 箔,该工艺及设备经 1991 年 10 月申请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995 年初,天利公司利用从 天宝公司购进的设备擅自制造并销售压敏厂的专利产品,造成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代理 人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基本完成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书 原告人:国营江阴压敏胶厂 法人代表:吴新洪 地址:江阴市西郊梅园 邮编:214400 电话:0510-6884340 被告人:江阴天宝新型建材公司 法人代表:马满云 地址:江阴市澄江镇寿山路 58 号 邮编:214400 电话:05104893656 案由:专利侵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250 万元,其中专利费用 10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九九 0 年三月,原告为研制开发生产夹筋铝箔的生产设备,填补我国夹筋铝箔生产的 空白,成立了以吴新洪为领导的开发小组,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研究开发.同年 8 月研制成功 了斜格夹筋铝箔的打筋机并生产出了斜格夹筋铝箔.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为保护该产品的 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发明权和利益不受侵害,原告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号为 93111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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