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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瑕疵是否存在等都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163同时,确认之诉仅能对现在的法律 关系存在与否要求法院作出确认,而不能要求法院就将来或过去的法律关系作出确认。但这 并不排除当事人寻求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在权利侵害尚未发生之前就现存的法律关系存在与 否发生争执时,要求法院对该法律关系作出预先确认,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2)确认之诉的目的 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发生纠纷,通过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 终止原被告对此法律关系的争执。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请求确认的事项不 得再提出相反的主张,由此保障实现预防纠纷的司法目的。这要求在确认之诉中,原告必须 具有确认的利益,即为了消除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的现存的危险和不安,有必要对原告 与被告之间的权利关系是否存在作出有既判力效果的判决。164 2.确认之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 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的诉讼就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 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的诉讼便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 3.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实践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往往是并存的。在对于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有争议时, 原告经常请求法院确定其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的存在,以及请求在此基础上判令被告履行义 务。国外民事诉讼制度采用中间确认之诉制度连接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我国民事诉讼立 法没有规定中间确认之诉,实践中对这种类型的确认之诉也不予承认。16在大陆法系国家, 当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存有争执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确认该法律 关系的扩张请求,就是中间确认之诉,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相应地称为中间确认判决。例如, 在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了争执,他们 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中间确认之诉,要求法院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中间确认判决。中间确认判 决具有既判力。 4.确认判决的效力 (1)确认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判决为确认判决,这种判 决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此外,确认判决在某些情形下还有某种程度的创设权利的效果, 例如,法院作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确认判决,必然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自子女出生时始 就不存在亲子关系。 (2)确认判决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确认判决确定,当事人不能再提出相反的主张。 这一诉的类型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因而无须强制执行。即便需要法院确认的权 利有强制执行的必要,也不能以确认判决为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3域外立法的例外情况,是证书的真伪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即通过确认证书的真伪来确认某一法律 关系是否存在。 16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2页。 临所谓的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将中间争议作为判决事项并使其获得有既判力的判决程序。参见[日]中村英 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过失、瑕疵是否存在等都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163 同时,确认之诉仅能对现在的法律 关系存在与否要求法院作出确认,而不能要求法院就将来或过去的法律关系作出确认。但这 并不排除当事人寻求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在权利侵害尚未发生之前就现存的法律关系存在与 否发生争执时,要求法院对该法律关系作出预先确认,起到预防纠纷的作用。 (2)确认之诉的目的 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预防将来发生纠纷,通过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来 终止原被告对此法律关系的争执。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请求确认的事项不 得再提出相反的主张,由此保障实现预防纠纷的司法目的。这要求在确认之诉中,原告必须 具有确认的利益,即为了消除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的现存的危险和不安,有必要对原告 与被告之间的权利关系是否存在作出有既判力效果的判决。164 2.确认之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 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的诉讼就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 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的诉讼便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 3.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实践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往往是并存的。在对于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有争议时, 原告经常请求法院确定其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的存在,以及请求在此基础上判令被告履行义 务。国外民事诉讼制度采用中间确认之诉制度连接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我国民事诉讼立 法没有规定中间确认之诉,实践中对这种类型的确认之诉也不予承认。165 在大陆法系国家, 当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存有争执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确认该法律 关系的扩张请求,就是中间确认之诉,法院对此作出的判决相应地称为中间确认判决。例如, 在合同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了争执,他们 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中间确认之诉,要求法院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中间确认判决。中间确认判 决具有既判力。 4.确认判决的效力 (1)确认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判决为确认判决,这种判 决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此外,确认判决在某些情形下还有某种程度的创设权利的效果, 例如,法院作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确认判决,必然意味着当事人之间自子女出生时始 就不存在亲子关系。 (2)确认判决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确认判决确定,当事人不能再提出相反的主张。 这一诉的类型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纠纷的发生,因而无须强制执行。即便需要法院确认的权 利有强制执行的必要,也不能以确认判决为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3 域外立法的例外情况,是证书的真伪可以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即通过确认证书的真伪来确认某一法律 关系是否存在。 164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52 页。 165 所谓的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将中间争议作为判决事项并使其获得有既判力的判决程序。参见[日]中村英 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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