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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辄止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相对分散的人们仍可从某个或数个维度上,形成在某些方面交织紧密 的群体,从而在民间自发形成一些有约束力的习惯规范。进一步而言,目前的有关习惯法的研究还表明, 习惯法并不只是一些简单粗糙的规范,诸如不得杀人、信守承诺等,而是还具有一些作为现代法治核心的 程序规范乃至建构组织社会的宪法。比如,美国法学家埃里克森通过研究发现,“即使在紧密交织的群体 内,也有得到普遍遵守或通过社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群体性规范、救济规范、程序规范、相当于冲突法的选 择控制者的规范以及相当于宪法或宪法一部分的构成性规范。”下面,就是埃里克森在其代表作品《无需 法律的秩序》中开宗明义所举的一则活生生的案例: 得斯定理与当代西方习惯法之初窥迄今,美国加州复斯塔县人对于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多数争议,仍倾向运用非正式 规范而不是正式法律加以解决。复斯塔县内,某地区属于开放或封闭区域,被法律所规定。但这显然对居民解决牲畜越界或 牲畜纠纷等问题起不到明显作用。当地保险清算人处理侵越损害时,几乎不会注意开放或封闭区域的法律差别:农场主赔偿 邻人损失的玉米,也只因他“感到有责任”,而不是正式侵权法使然:即使有少数业主知道加洲有法律处理边界栅栏费用 分担问题,也不会将之作为权利渊源。一旦发生牲畜越界事件,邻人之间几乎都不打官司,他们认为追求一个好邻居比什么 都重要,而且也努力使自己也成为一个好邻居。显然,这里的生活似乎超越了法律管辖。 繁荣加州的一个县所存在的这种现象,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是民间规范(norms),而不是法律规则(rules),才是 权利之源。所以当纠纷出现时,他们并不是援引法律化解,而是首先考虑运用非正式规范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坚信,相互 合作就是最好的规范,相互冲突只是例外。只要双方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无限重复博弈),就会在心中彼此记下一笔帐, 而且相互抵消或扯平,就像双方格有印记的越界牲畜最终会在牲畜收购站那里,界定给自己的原始权利人那样。因此,在夏 斯塔县的牧区流行着这样的格言:“所谓好邻居就是不打官司”、“如果你起诉了,唯一挣钱的就是律师。” 对于像夏斯塔县这样的以习惯法处理纠纷的方式,当代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借用了一位放牧牲畜的牧 主与相邻的一位种植作物的农民之间的冲突作为例子,说明这样一个深刻的道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 责任规则的改变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例如,(1)只要满足了这一定理的大胆假设,即零交易费用,让 牧主对自己侵扰他人的牲畜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不会使牧主减少自己的牲畜数量,他会或是建立更 多的栅栏防止牲畜跨越,或是更注意看管自己的牲畜:总之,牧主会有法律上的激励,采取一切成本合 理的措施来控制自己的牲畜。(2)但是,如果法律不要求牧主承担这种侵扰的责任,科斯推理认为,潜 在的侵扰受害者就会付钱给牧主,让他来采取同样的措施来防止这种侵扰。简单地说,就是只要是零交易 费用,那么不管责任规则如何,市场的力量都会让所有的费用内化。因此,在这样的世界中,“权利”不 重要,因为权利不改变资源的配置。 依据科斯的寓言,不存在交易费用也许会使法律无关紧要。而现实中存在的情形却是--一正是存在交 易费用导致了人们在许多情况下有意不理睬法律的现象,就在夏斯塔县的相邻牧区之间出现牲畜越界事 [关]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一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回政法大学出版补2003年版,第10负。 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心),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它的著作被视为是“法律制度讨论的规池”,以及“整个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石”,被 报引和使用的频¥相"T之高。(See Stewart Schwab."Coase Defends Coase:Why Lawyers Listen and Economists Do Not”,Vdl.87,Michigan Law Review,. 1989,pp.1171-1198.).科斯在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的《企业的本质》(Ronald H.Coase,“The Nature of the Fir,”Vol.4,Economica,1937,p.386 405.)和《社会成本问题》(Ronald.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Vol.3,Tne.oural of Law and Economies,.1960,pp.l-44.)两篇开创性i论文中, 提出了交易费用乃是理斜经济体系关键的论断。他对此解释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和发展,原内在于它以企业内部市场形式,将开放性市场生产要 英的所有者和工人们组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通过减少交易者的数目降低交易费用。同时他认为,中于企业之问的交往成本较高,所以它们之 问一日发生伤考彼此的冲突,就难以得到有效胖决。值得注意的是,科断定理的局限性已为人所认识,亦即它是以假设零交易费用为前提,北时不 芦法律规则和初始权利如何安排(例如产权制度的设计和责任负扣的分配),市场中的“?事人会就互忘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以实现“帕累托最优 效应”,这意味若实现“共问的产出最大化”(maximize their joint output)。 施瓦布曾对科斯的论述进行了总结(See Stewart Schwab,“A Cosean Experiment on Contract Presumptions'”,Vol.17(2).mal of Legal Studies,1988, 叩237-268),他把帕霄托最优的解决方案定义为“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卜,而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这将让各方的共同收益获 得最大化”。其实,还有一种未能获得广泛认可的更为偏激的版本,它将科斯定理视为“不可推翻的公理”,声称“处于零交易费用的情境中,法 律规则的变化不会对资源祀置产生形响”。(Robert Ellickson,Carol M.Rose and B1 uce C.Ackerman.cds,Perspectives on Property Law,Boston:Lile, Brown and Company,1995,p.207.)。不过,这一偏淤的版本已遭至批判,因为它忽视了法律范畴中财宫效应的动态性,比如,通过产生新的责任规 别,进而降低某一特定产权的价值,以及减少与产权变化有关的商品生产。(See Thomas W.Merrill and Hemry E.Smith,“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Vol.111(Dec),Yale Law Journal,2001.pp.357-398.Steven N.S.Cheung ,"The Transaction Costs Paradigm",Vol.36(May). Economic Inquiry.1998,pp.514-521.).以上,亦可参见Jonathan Ocko,."The Missing Metaphor:Applying Westem Legal Scholarship to the Study of 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in Madeleine Zelin,Jonathan Ocko,and Robert Gardella (ed.).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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