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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 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 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三年五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 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 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 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3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 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 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 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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