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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念【英]丹尼斯•罗伊德 但这种昙花一现的事例,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无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透过社会骚乱的外表,试着解释“对法律不满 的意识基础,以便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理和文化上相去甚 远的文明里,经人反复提倡的这个观念,一一全然否定法律 或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况下必需的 罪恶。 本书稍后将把注意力集中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扮演的 角色;它在强化社会控制力量方面的功能;以及它和“公正社 会”概念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不必预先揭示这类讨论,但应 将思想专注于其原因,一方面,全然否定对于法律的需要, 或另一方面,认为法律是一种罪恶,唯有人类不愿或不能构 建公正社会时,才可视为权宜之计而予以容忍的思路过程。 人性 当我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 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于世界的态度,以及 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种种关系的看法。法律概念当然也有 “意识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 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一如若干现代作者 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human condition)所持的看法, 以及人类必须实践的目标而受影响。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不 是人类所必需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桩单纯物理上的事 实而已,譬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一一而是在从事一项 评价。我们实际上所说的是: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这般,因而 他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 要件”。这个陈述,本身隐含着对人类目标,何者益于人类, 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需条件等种种假设。 因为人类长久以来强烈地为这类问题所困扰,无怪乎各 个时代、各个社会的思想.家都被卷入有关人类天性中的伦理 品质或潜在趋向等永无休止的争论中。而这些争论,确实被 -6-制作:孔府藏书法律的理念 [英]丹尼斯•罗伊德 - 6 - 制作:孔府藏书 但这种昙花一现的事例,大体上对人类思想的主流并无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透过社会骚乱的外表,试着解释“对法律不满” 的意识基础,以便了解人类历史中,在地理和文化上相去甚 远的文明里,经人反复提倡的这个观念,一一全然否定法律, 或是至多把它当做人类社会不完美状况下必需的 罪恶。 本书稍后将把注意力集中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所扮演的 角色;它在强化社会控制力量方面的功能;以及它和“公正社 会”概念的关系。在这里我们不必预先揭示这类讨论,但应 将思想专注于其原因,一方面,全然否定对于法律的需要, 或另一方面,认为法律是一种罪恶,唯有人类不愿或不能构 建公正社会时,才可视为权宜之计而予以容忍的思路过程。 人性 当我们提到某些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思想或概念时, 我们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构成了我们对于世界的态度,以及 对人与世界、人与社会种种关系的看法。法律概念当然也有 “意识形态”的特性,以致我们观念中的法律不免会因我们 对人类在世界中地位的认识,对人类本性—如若干现代作者 乐于使用的称呼“人类要件”( human condition)所持的看法, 以及人类必须实践的目标而受影响。当我们声称法律是或不 是人类所必需时,我们显然不只是陈述一桩单纯物理上的事 实而已,譬如人类没有饮食就不能生存—一而是在从事一项 评价。我们实际上所说的是:由于人类的本性如此这般,因而 他只能在“有”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具备真正的“人类 要件”。这个陈述,本身隐含着对人类目标,何者益于人类, 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需条件等种种假设。 因为人类长久以来强烈地为这类问题所困扰,无怪乎各 个时代、各个社会的思想.家都被卷入有关人类天性中的伦理 品质或潜在趋向等永无休止的争论中。而这些争论,确实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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