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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中则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 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 算时间等。就这些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包 括以下原则: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 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 理、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黑白 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拖欠工程 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现结合实务具体说明如下: 、关于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并不是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 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 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司法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 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 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 出,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更为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越本企业资质 等级签订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 签订合同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为严格。此外,除司法解释规定 的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如果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其无效 二、工程质量问题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中则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 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 算时间等。就这些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包 括以下原则: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 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 理、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黑白 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拖欠工程 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现结合实务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并不是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 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 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 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 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司法解释第 1 条和第 4 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 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 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 出,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更为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越本企业资质 等级签订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 签订合同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 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为严格。此外,除司法解释规定 的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如果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其无效。 二、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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