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1、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结算工程价款关系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 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 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 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 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 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 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 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 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 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确立了参 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解释》第2条规定适用的无效合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 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 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第 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 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2)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冋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 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项规定是这样考虑的 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 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3条第 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 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1、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结算工程价款关系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 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 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 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 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 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 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 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 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 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 2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 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确立了参 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解释》第 2 条规定适用的无效合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 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 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第 10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 3 条规定处理。 第 16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 照本解释第 3 条规定处理。 (2)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解释》第 3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 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项规定是这样考虑的: 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 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 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