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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 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 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如果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让承包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 的。因此,《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 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 下列关于合同质量的约定应成为承发包合同的重要条款: (1)质量等级和优质优价的约定 承发包合同应明确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等级(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评定),是合格还是优良,在此基础上确定优质优价。如约定质量等级必须合格,实 际达到优良,发包商对承包商有何奖励措施(包括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 的应给予相应顺延等);进一步获得某些公认的奖项又有何奖励措施。 (2)约定质量等级未达到的法律后果 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质量等级未达到的法律后果,如负责返工和修复,直至达到约 定质量等级和条件,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业主原因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业主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顺延。 (3)约定双方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及相应规定 承发包合同应当区分甲方供应材料和乙方采购材料等不同的情况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 任加以规定,设定不同的验收程序及不同情况下的相应责任。 (4)对隐蔽工程再检验的约定 可规定无论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己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是施工方 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 支出,赔偿施工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对工程分包的约定和对转包的界定 如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总包方应在分包场所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 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包方的违约或疏忽:禁止任 何形式的转包,并对转包作出界定。除此之外还应通过严密建设监理、质量保修和维护等条 款进一步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 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 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如果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让承包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 的。因此,《解释》第 12 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 下列关于合同质量的约定应成为承发包合同的重要条款: (1) 质量等级和优质优价的约定 承发包合同应明确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等级(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评定),是合格还是优良,在此基础上确定优质优价。如约定质量等级必须合格,实 际达到优良,发包商对承包商有何奖励措施(包括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 的应给予相应顺延等);进一步获得某些公认的奖项又有何奖励措施。 (2) 约定质量等级未达到的法律后果 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质量等级未达到的法律后果,如负责返工和修复,直至达到约 定质量等级和条件,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业主原因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业主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顺延。 (3) 约定双方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及相应规定 承发包合同应当区分甲方供应材料和乙方采购材料等不同的情况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 任加以规定,设定不同的验收程序及不同情况下的相应责任。 (4) 对隐蔽工程再检验的约定 可规定无论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是施工方 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 支出,赔偿施工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 对工程分包的约定和对转包的界定 如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总包方应在分包场所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 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包方的违约或疏忽;禁止任 何形式的转包,并对转包作出界定。除此之外还应通过严密建设监理、质量保修和维护等条 款进一步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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