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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健康发展所必要的。还有一次,我在德国地铁上遇到这样一件事,一个埋头看 公文的妇女认为旁边打手机的男乘客影响了她的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妇女讲, 保持公众场所的安静,不干扰他人是人格权的内容;那个男子讲打手机是保证人 格健康发展的手段。两人互不相让,这里也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问题。现 在,地铁中增加了"办公车厢",专门为有公务的人设立的,缓解了矛盾 7.对非物质性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由于侵害人身权、人格权而引起的精神 痛苦、焦虑如何补偿的问题,"慰抚金″的提出确定了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发展, 损害赔偿不仅关注有形的物质人身损失,同样也关注无形的精神损失。 8.新合同类型的不断增多,以旅游合同为例。旅游合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 的提高与精神生活的丰富而不断增加,引发的纠纷也不少。以前有名合同中没有 规定,现在把旅游合同归入在承揽合同中,便于调整这方面的社会关系。 9.事实合同理论的提出。社会公共设施的不断完善,对私法自治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如何确定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停车场案例,一个公 共广场的收费停车场,车主停车后不愿交一马克的停车费,他便讲,我不知道这 个地方停车收费,也没有人告诉我,所以我与停车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谈不 到交费的事。双方争执到法院,法院认为车主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便在车主与 停车场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车主应当交停车费。还有称为”乘坐有轨电车乘 坐法学",如乘坐有轨电车,没有买票,到底是否形成合同关系。有人认为,社 会交易的大众化,使每个交易主体各自签订合同成为不可能,所以事实行为也可 以成为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通过事实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如停车场 停车人的停车行为与停车场形成事实合同,如不愿停车,可以把车开走。现在, 这个理论人们已不在讨论了。因为社会典型行为的评价,现在也没有讨论的必要 性 (三)物权编的变化 1.所有权的社会控制加强,有基本法第10条为基础。正如魏玛宪法的规定, 所有权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物权的行使要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征用的合 法提出了疑问,对所有权无限性提出了限制。如土地所有权人采地下砾石作建筑 材料,开挖到一定深度后会影响城市地下水的开采与利用,这时法律认为所有权 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延伸至地心 2.出现了新担保方式,一是所有权移转担保,二是债权让与担保,这两种 担保方式完全是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肯定,虽然它们在 立法中没有根据,因为"物权法定主义"。 3.所有权法,或称区分所有权法。德国法中规定房屋与土地是相互联系, 不可分割的,房屋作为土地的依附物,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50年代,出台了格健康发展所必要的。还有一次,我在德国地铁上遇到这样一件事,一个埋头看 公文的妇女认为旁边打手机的男乘客影响了她的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妇女讲, 保持公众场所的安静,不干扰他人是人格权的内容;那个男子讲打手机是保证人 格健康发展的手段。两人互不相让,这里也涉及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问题。现 在,地铁中增加了"办公车厢",专门为有公务的人设立的,缓解了矛盾。 7.对非物质性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由于侵害人身权、人格权而引起的精神 痛苦、焦虑如何补偿的问题,"慰抚金"的提出确定了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发展, 损害赔偿不仅关注有形的物质人身损失,同样也关注无形的精神损失。 8.新合同类型的不断增多,以旅游合同为例。旅游合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 的提高与精神生活的丰富而不断增加,引发的纠纷也不少。以前有名合同中没有 规定,现在把旅游合同归入在承揽合同中,便于调整这方面的社会关系。 9.事实合同理论的提出。社会公共设施的不断完善,对私法自治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如何确定使用者与被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停车场案例,一个公 共广场的收费停车场,车主停车后不愿交一马克的停车费,他便讲,我不知道这 个地方停车收费,也没有人告诉我,所以我与停车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谈不 到交费的事。双方争执到法院,法院认为车主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便在车主与 停车场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车主应当交停车费。还有称为"乘坐有轨电车乘 坐法学",如乘坐有轨电车,没有买票,到底是否形成合同关系。有人认为,社 会交易的大众化,使每个交易主体各自签订合同成为不可能,所以事实行为也可 以成为签订合同的一种方式,通过事实行为来判断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如停车场, 停车人的停车行为与停车场形成事实合同,如不愿停车,可以把车开走。现在, 这个理论人们已不在讨论了。因为社会典型行为的评价,现在也没有讨论的必要 性。 (三)物权编的变化 1.所有权的社会控制加强,有基本法第 10 条为基础。正如魏玛宪法的规定, 所有权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物权的行使要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对征用的合 法提出了疑问,对所有权无限性提出了限制。如土地所有权人采地下砾石作建筑 材料,开挖到一定深度后会影响城市地下水的开采与利用,这时法律认为所有权 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延伸至地心。 2.出现了新担保方式,一是所有权移转担保,二是债权让与担保,这两种 担保方式完全是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肯定,虽然它们在 立法中没有根据,因为"物权法定主义"。 3.所有权法,或称区分所有权法。德国法中规定房屋与土地是相互联系, 不可分割的,房屋作为土地的依附物,不能单独享有所有权。50 年代,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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