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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城市适龄女性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上文提到的杰尔森教士也许是当时最热烈提倡 禁欲的神学家。他不仅自己独身,还积极鼓励了他的3个兄弟6个姐妹奉行独身主义。他特 别为他的4个年轻妺妺担忧,说她们正处在“最危险的魔鬼肉欲时期”,积极鼓励她们奉行 禁欲独身。6 禁欲主义如果实行于男性僧侣身上,则意味着身处世俗人间的僧侣教士取得了神性,成 为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神性是通过奇怪的神婚制度而取得的。专职 侍奉神的修道院僧侣或教区中的主教、教士、神父,均要宣誓与上帝结合,佩戴上代表结婚 的戒指后,才能正式取得代神行事的宗教圣职。公元604年教皇列高利颁布第一个教土禁婚 敕令,规定教士禁婚,已婚者必须放弃婚姻才能接受圣职。ˉ神婚制度把人分为僧俗两类 前者是具有神性可以代神行事(如举行施洗、布道、听人忏悔等宗教仪式)的僧侣,后者是没 有神性只有通过教士才能与神交往的芸芸众生 到了中世纪后期,推行禁欲主义和独身制度已成为罗马教会公开标榜的一个政府目标 教会的婚姻立法即是基于这种信念而成立:在僧侣中推行彻底的独身制度;在妇女中间提倡 禁欲,兴办大量女修道院安置她们;在俗人中间提倡不婚单身,不得已才让他们结婚,以避 免肉欲泛滥危及社会。教会认为如果把性欲限止在婚姻范围内,当可预防人的欲念的随意发 泄。上述政策有其理论基础,在《圣经》中圣保罗说:“我说的男的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 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 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这番话把婚姻看成了围隔性欲的樊篱,又引出了神圣婚誓和永恒婚姻两项制度,意为男女两 人对神起誓即为永恒婚姻的缔结(教会法系的另一派认为除了婚誓外还须有性关系才完成正 式婚姻),不得随意离婚,否则被视为欺神行为。教会法系规定除非婚姻的一方有了婚外性 生活,被害的一方才有权申请离婚。离婚只是“床和房间的分开”,无法改变永恒婚誓的内 容。因此,如果没有教会的特许,无论是违法的还是被害的一方,再婚都是不许可的欺神行 为 在婚姻樊篱内,教会提倡一种没有快感和欲念的性生活。其理论是圣徒奥古斯丁和托马 斯·阿奎那的妇女工具论。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断言:“女子是魔鬼愿望的工具 妻子是丈夫的工具;作为母亲,女子又是上帝造物的工具。”奧古斯丁并且认为女子可以被 赞被咒。如果她成为性欲的目标,她就被咒:反之,如果她为丈夫和孩子尽自然之责,就被 赞美。13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为奥古斯丁的话进一步作注解,他说女人创造出来 就是为了帮助男人的:“不是帮助男的别的什么(别的一切男子可以请别的男子更好的来帮 助),只是帮他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妇女工具论置女子于受辱地位,因此两性生活只是 男子欲望的实现,对女子来说亳无欢悦可言。在禁欲主义的阴影下,当时家庭内性生活不和 谐应是普遍现象 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的婚姻政策,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病态。宗教改革前夕,约有40 %的欧洲妇女过着单身生活。适龄妇女的独身加剧了男女比例的失调。男子往往娶比他大十 几或十几岁的寡女为初婚的妻子。妇女结婚后不断怀孕生育,但有1/3至1/2的儿童在5 岁前夭折。“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被视的禁区,例如1552年汉堡法庭处死一名医生,因为 5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3页 6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第416-421页 弗吉基留斯,弗姆主编:《宗教百科全书》( Vergilius Ferra,ed. The Encycol pema of Religion第135 页,新泽西1987年版。 8《圣经·哥林多前书》第七章,第1-10节 °参阅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一卷,第七、十四、十九章,《奥古斯丁文集》爱丁堡1871年英文版 0参阅托马斯·阿奎那:(神法大全),第十三卷,第一章,命题92,伦敦1912年版。 1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1页多的城市适龄女性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5 上文提到的杰尔森教士也许是当时最热烈提倡 禁欲的神学家。他不仅自己独身,还积极鼓励了他的 3 个兄弟 6 个姐妹奉行独身主义。他特 别为他的 4 个年轻妹妹担忧,说她们正处在“最危险的魔鬼肉欲时期”,积极鼓励她们奉行 禁欲独身。6 禁欲主义如果实行于男性僧侣身上,则意味着身处世俗人间的僧侣教士取得了神性,成 为神在人间的代理人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神性是通过奇怪的神婚制度而取得的。专职 侍奉神的修道院僧侣或教区中的主教、教士、神父,均要宣誓与上帝结合,佩戴上代表结婚 的戒指后,才能正式取得代神行事的宗教圣职。公元 604 年教皇列高利颁布第一个教土禁婚 敕令,规定教士禁婚,已婚者必须放弃婚姻才能接受圣职。7 神婚制度把人分为僧俗两类: 前者是具有神性可以代神行事(如举行施洗、布道、听人忏悔等宗教仪式)的僧侣,后者是没 有神性只有通过教士才能与神交往的芸芸众生。 到了中世纪后期,推行禁欲主义和独身制度已成为罗马教会公开标榜的一个政府目标。 教会的婚姻立法即是基于这种信念而成立:在僧侣中推行彻底的独身制度;在妇女中间提倡 禁欲,兴办大量女修道院安置她们;在俗人中间提倡不婚单身,不得已才让他们结婚,以避 免肉欲泛滥危及社会。教会认为如果把性欲限止在婚姻范围内,当可预防人的欲念的随意发 泄。上述政策有其理论基础,在《圣经》中圣保罗说:“我说的男的不近女倒好。但要避免 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 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8 这番话把婚姻看成了围隔性欲的樊篱,又引出了神圣婚誓和永恒婚姻两项制度,意为男女两 人对神起誓即为永恒婚姻的缔结(教会法系的另一派认为除了婚誓外还须有性关系才完成正 式婚姻),不得随意离婚,否则被视为欺神行为。教会法系规定除非婚姻的一方有了婚外性 生活,被害的一方才有权申请离婚。离婚只是“床和房间的分开”,无法改变永恒婚誓的内 容。因此,如果没有教会的特许,无论是违法的还是被害的一方,再婚都是不许可的欺神行 为。 在婚姻樊篱内,教会提倡一种没有快感和欲念的性生活。其理论是圣徒奥古斯丁和托马 斯·阿奎那的妇女工具论。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断言:“女子是魔鬼愿望的工具; 妻子是丈夫的工具;作为母亲,女子又是上帝造物的工具。”奥古斯丁并且认为女子可以被 赞被咒。如果她成为性欲的目标,她就被咒;反之,如果她为丈夫和孩子尽自然之责,就被 赞美。9 13 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为奥古斯丁的话进一步作注解,他说女人创造出来 就是为了帮助男人的:“不是帮助男的别的什么(别的一切男子可以请别的男子更好的来帮 助),只是帮他生儿育女,传宗接代。”10妇女工具论置女子于受辱地位,因此两性生活只是 男子欲望的实现,对女子来说毫无欢悦可言。在禁欲主义的阴影下,当时家庭内性生活不和 谐应是普遍现象。 教会推行的禁欲主义的婚姻政策,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病态。宗教改革前夕,约有 40 %的欧洲妇女过着单身生活。适龄妇女的独身加剧了男女比例的失调。男子往往娶比他大十 几或十几岁的寡女为初婚的妻子。妇女结婚后不断怀孕生育,但有 1/3 至 1/2 的儿童在 5 岁前夭折。11妇女卫生和妇产科医学被视的禁区,例如 1552 年汉堡法庭处死一名医生,因为 5 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13 页。 6 金·杰尔森:《文集》第七卷,第 416--421 页。 7 弗吉基留斯,弗姆主编:《宗教百科全书》(Vergilius Ferra,ed.The Encycol pema of Religion)第 135 页,新泽西 1987 年版。 8 《圣经·哥林多前书》第七章,第 1--10 节。 9 参阅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一卷,第七、十四、十九章,《奥古斯丁文集》爱丁堡 1871 年英文版 10参阅托马斯·阿奎那:(神法大全),第十三卷,第一章,命题 92,伦敦 1912 年版。 11奥茨门德:《当父亲们统治的时候》,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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