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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的中国民法学,能够准确把握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设计切实可行 的法律对策。例如统一合同法针对三角债问题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针对债务 人赖帐问题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制度,等等。再如物权法针对公权力的滥用问题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规定 国家征收限于社会公益目的,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定,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得对抵押物评估和重复登记:针对一房多卖损害买房人利益的问题规定预告登 记制度;针对登记名义人抢先下手转让房屋产权的问题规定异议登记制度;针对 司法实践中混淆买卖合同的生效和产权过户的生效、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 权设立问题,创设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等。 (四)表现在中国民法学产生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指出,民法学的进步体现在教科书、法学论文和专 题研究。教科书为法学入门之阶,不可或缺。但民法学之进步厥赖于法学论文及 专题研究。[66]1949年前的民法学著作,主要是民法教科书。学者撰写民法论 文尤其民法专题研究论文极少。在50年代前半期及60年代初,曾经提倡学术研 究,从各政法学院的刊物所发表的论文看,多属于篇幅较短,学术性不强。因政 治运动的影响,使得学者三缄其口,所发表论文多属于政治表态性质。且不讲究 学术论证和研究方法,普遍采用所谓"引证法",即摘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 片言只语,以证明文章的观点。可以说,除1956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期间 发表的一些被后来作为"右派″罪证的论文外,直至改革开放之前,不存在真正的 民法学术研究和学术著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禁区的打破,民法学术研究 蔚然成风,学术研究成果数量大而且质量高。并且采用了各种传统的和新的研究 方法。90年代以来,产生了一大批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和专题研究著作,确有 部分研究成果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术水准。尤其一批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民 法制度和民法理论的专题研究著作,引入注目[67]。表明中国民法学已经超越前 半个世纪的学术水准,正在接近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准。现今的中国民法学,能够准确把握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设计切实可行 的法律对策。例如统一合同法针对三角债问题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针对债务 人赖帐问题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制度,等等。再如物权法针对公权力的滥用问题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规定 国家征收限于社会公益目的,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定,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得对抵押物评估和重复登记;针对一房多卖损害买房人利益的问题规定预告登 记制度;针对登记名义人抢先下手转让房屋产权的问题规定异议登记制度;针对 司法实践中混淆买卖合同的生效和产权过户的生效、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 权设立问题,创设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等等。 (四)表现在中国民法学产生了一大批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指出,民法学的进步体现在教科书、法学论文和专 题研究。教科书为法学入门之阶,不可或缺。但民法学之进步厥赖于法学论文及 专题研究。[66]1949 年前的民法学著作,主要是民法教科书。学者撰写民法论 文尤其民法专题研究论文极少。在 50 年代前半期及 60 年代初,曾经提倡学术研 究,从各政法学院的刊物所发表的论文看,多属于篇幅较短,学术性不强。因政 治运动的影响,使得学者三缄其口,所发表论文多属于政治表态性质。且不讲究 学术论证和研究方法,普遍采用所谓"引证法",即摘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 片言只语,以证明文章的观点。可以说,除 1956 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期间 发表的一些被后来作为"右派"罪证的论文外,直至改革开放之前,不存在真正的 民法学术研究和学术著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治禁区的打破,民法学术研究 蔚然成风,学术研究成果数量大而且质量高。并且采用了各种传统的和新的研究 方法。90 年代以来,产生了一大批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和专题研究著作,确有一 部分研究成果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术水准。尤其一批研究发达国家和地区民 法制度和民法理论的专题研究著作,引入注目[67]。表明中国民法学已经超越前 半个世纪的学术水准,正在接近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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