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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祝平燕王芳:风险社会学视角下离婚妇女贫困化问题探析 47 为社会风险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制度不完善、存在缺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同前两项制 陷的结果。因此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离婚救济制度一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寥寥无几。⑧] 度和劳动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来分析制度因素。 总而言之,离婚救济制度在实际离婚案件判决 1、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苛刻 中并没有发挥其功能。正如查名样指出的一样,离 200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 婚救济制度内容抽象,范围过窄,在维护合法权益, 了以离婚时的家务补偿、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和离婚保护弱势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利益,彰显公平的 损害赔偿为主体的离婚救济制度。由于离婚妇女价值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因此,本来就处于弱 一般处于利益受损以及弱势的一方,因此离婚救济势地位的离婚女性离婚后受损的利益得不到很好 制度有利于离婚妇女精神上得到安慰,在经济上得的补偿,在原本经济负担加重的情况下更容易导致 到应有的补偿和帮助,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离婚妇离婚妇女贫困化风险的发生。 女面临的经济窘境问题。但是,离婚救济制度存在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缺乏性别视角 着缺陷,没能很好地满足制度制定的初衷。 农村的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户主通常 第一,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的缺陷。在我是男性,这就可能忽略了家庭中不同成员的利益。 国,做家务劳动的大多还是女性,全国妇联2000年尤其在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上,制度设计缺乏 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性别视角,看似中立的设计可能暗含着对女性权益 的中国家庭中,有45.9%的家庭主要由夫妻两人的侵犯。在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尤其是妇女生 共同完成家务活,除此之外,近一半的家庭家务活存和发展的依托。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 主要由妻子来做,主要由丈夫做家务活的家庭极男女依然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下,妇女一旦离婚,她 少,仅有2.1%。心离婚时家务补偿制度考虑了妇女在夫家的土地承包权就很有可能被剥夺,而她在娘 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利于家的土地已经随着结婚划拨到夫家,这样在两头都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但是该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去土地的尴尬情况下,离婚妇女极易致贫。而且 陷,主要表现在适用条件苛刻。2001年《中华人民农村妇女一般教育程度较低,再加上离婚时年龄通 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常偏大,因此,离婚后很难在就业市场上找到工作, 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只能依赖土地获得生存,一旦其土地承包权被侵 各自所有”为前提的,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都是 犯,其生存状况堪优。 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形式,这使得在离婚时适用 3、单亲母亲家庭教助制度的缺位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缺乏基础,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 母亲通常是离婚后抚养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在 情。其次,由于家务劳动的多少很难衡量,法律也我国,子女抚养费普遍偏低,男方欠付或拒付抚养 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一主要维护离婚妇女费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使得单亲母亲家庭的生活状 的救济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况更加恶化。王世军2000年对南京市1100户单 第二,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离婚时经亲家庭的问卷调查及个案访谈的结果显示,南京市 济帮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圆满解决,有的单亲家庭没有得到抚养费的比例高达54%以 利于对婚姻自由权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因离婚带来上,每月仅得到100元及以下的为27.7%,每月300 的杜会动乱,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元及以下的比例为15.5%。「据有关部门调查资 别保护。7)但是夏吟兰2001年4月至2002年料显示,42.2%的离婚妇女认为生活水平下降的原 12月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因是“孩子父亲不给生活费或给的生活费太少”。⑦ 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存在着适用条件苛刻、受离婚妇女一方面忙于工作,一方面还要分出时间和 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金钱帮助 精力照顾子女,这加重了其经济负担以及精神压 数额偏低、经济帮助不到位的问题。] 力。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依然存在, ①参见康勇:《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论文。 ②参见林淑菁:《论我国离婚制度与妇女权益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论文。 万方数据第5期 祝平燕王芳:风险社会学视角下离婚妇女贫困化问题探析 47 为社会风险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制度不完善、存在缺 陷的结果。因此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从离婚救济制 度和劳动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来分析制度因素。 1、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苛刻 200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 了以离婚时的家务补偿、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和离婚 损害赔偿为主体的离婚救济制度。由于离婚妇女 一般处于利益受损以及弱势的一方,因此离婚救济 制度有利于离婚妇女精神上得到安慰,在经济上得 到应有的补偿和帮助,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离婚妇 女面临的经济窘境问题。但是,离婚救济制度存在 着缺陷,没能很好地满足制度制定的初衷。 第一,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制度的缺陷。在我 国,做家务劳动的大多还是女性,全国妇联2000年 关于修订婚姻法全国民众意愿调查报告显示,目前 的中国家庭中,有45.9%的家庭主要由夫妻两人 共同完成家务活,除此之外,近一半的家庭家务活 主要由妻子来做,主要由丈夫做家务活的家庭极 少,仅有2.1%。①离婚时家务补偿制度考虑了妇女 为家庭所作出的贡献,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利于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但是该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 陷,主要表现在适用条件苛刻。2001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 各自所有”为前提的,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都是 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形式,这使得在离婚时适用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缺乏基础,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 情。其次,由于家务劳动的多少很难衡量,法律也 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一主要维护离婚妇女 的救济制度很难落到实处。 第二,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离婚时经 济帮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圆满解决,有 利于对婚姻自由权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因离婚带来 的社会动乱,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 别保护。【7](蝴’但是夏吟兰2001年4月至2002年 12月在北京、厦门、哈尔滨三地部分法院的调查显 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存在着适用条件苛刻、受 助者范围小、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金钱帮助 数额偏低、经济帮助不到位的问题。[83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同前两项制 度一样,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者寥寥无几。【8] 总而言之,离婚救济制度在实际离婚案件判决 中并没有发挥其功能。正如查名祥指出的一样,离 婚救济制度内容抽象,范围过窄,在维护合法权益, 保护弱势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利益,彰显公平的 价值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9]因此,本来就处于弱 势地位的离婚女性离婚后受损的利益碍不到很好 的补偿,在原本经济负担加重的情况下更容易导致 离婚妇女贫困化风险的发生。 2、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缺乏性别视角 农村的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户主通常 是男性,这就可能忽略了家庭中不同成员的利益。 尤其在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上,制度设计缺乏 性别视角,看似中立的设计可能暗含着对女性权益 的侵犯。在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尤其是妇女生 存和发展的依托。在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 男女依然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下,妇女一旦离婚,她 在夫家的土地承包权就很有可能被剥夺,而她在娘 家的土地已经随着结婚划拨到夫家,这样在两头都 失去土地的尴尬情况下,离婚妇女极易致贫。而且 农村妇女一般教育程度较低,再加上离婚时年龄通 常偏大,因此,离婚后很难在就业市场上找到工作, 只能依赖土地获得生存,一旦其土地承包权被侵 犯,其生存状况堪忧。 3、单亲母亲家庭救助制度的缺位 母亲通常是离婚后抚养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在 我国,子女抚养费普遍偏低,男方欠付或拒付抚养 费的情况普遍存在,这使得单亲母亲家庭的生活状 况更加恶化。王世军2000年对南京市1100户单 亲家庭的问卷调查及个案访谈的结果显示,南京市 的单亲家庭没有得到抚养费的比例高达54%以 上,每月仅得到100元及以下的为27.7%,每月300 元及以下的比例为15.5%oflO]据有关部门调查资 料显示,42.2%的离婚妇女认为生活水平下降的原 因是“孩子父亲不给生活费或给的生活费太少”。o 离婚妇女一方面忙于工作,一方面还要分出时间和 精力照顾子女,这加重了其经济负担以及精神压 力。在现实社会中,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依然存在, ①参见康勇:《:离婚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论文。 ②参见林淑菁:《论我国离婚制度与妇女权益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论文。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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