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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份贸易+学 国际商法 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能力,从而使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方式更加广泛和多样化。这也符合我 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保护投资双边协定中关于投资定义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所谓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主要是指合作企业不一定都具有法人资格,它们可以办成法 人形式的企业,也可以办成非法人形式的经济实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 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合作企 业办成企业法人,也允许其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首先, 合作企业法人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民法通则》第37条关于取得法人资格 的具体条件为: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凡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合作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可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其次,在实践中,合作企业也可以办成如《民法通则》第 52条所规定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①中外合作各方之间联 营、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②中外企业间的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以各自 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合作各方按照协议,可以约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作 企业可以不成立董事会,而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 实施细则第九章对不符合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2条规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润的原则,即合作各方按照合 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一规定说明合作企业的利润分 配可以具有其自身的灵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和订明。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规定的“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是不一样的。合营企业 分配利润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即必须采取“按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原则,不能再采取其 他变通方法:但合作企业的具体分配原则,可以在中外合作者之间协商。当然,由于合作企 业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也必须遵守其他法律,如税法、外汇管理条例及海关 法等。因此,互相协商并不等于可以随意或任意地决定分配方案,它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方能生效。 复习思考题 1.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如果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能否提出退股要求?为什么? 2.中外合营企业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与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 3.在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问题上,中外各方违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4.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应遵守哪几项原则? 第7页共20页国际商法 供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能力,从而使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方式更加广泛和多样化。这也符合我 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保护投资双边协定中关于投资定义的规定。 三、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所谓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主要是指合作企业不一定都具有法人资格,它们可以办成法 人形式的企业,也可以办成非法人形式的经济实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 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合作企 业办成企业法人,也允许其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首先, 合作企业法人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民法通则》第 37 条关于取得法人资格 的具体条件为: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凡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合作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可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其次,在实践中,合作企业也可以办成如《民法通则》第 52 条所规定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式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①中外合作各方之间联 营、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②中外企业间的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以各自 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合作各方按照协议,可以约定相互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作 企业可以不成立董事会,而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 实施细则第九章对不符合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润的原则,即合作各方按照合 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一规定说明合作企业的利润分 配可以具有其自身的灵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和订明。这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规定的“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是不一样的。合营企业 分配利润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即必须采取“按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原则,不能再采取其 他变通方法;但合作企业的具体分配原则,可以在中外合作者之间协商。当然,由于合作企 业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也必须遵守其他法律,如税法、外汇管理条例及海关 法等。因此,互相协商并不等于可以随意或任意地决定分配方案,它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经我国政府批准方能生效。 复习思考题 1.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如果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能否提出退股要求?为什么? 2.中外合营企业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与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 3.在中外合营企业的出资问题上,中外各方违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4.中外合营企业的股份转让应遵守哪几项原则? 第 7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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