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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份贸易+学 国际商法 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聘任和解聘等重要事项的规定,是合营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条例,对这个问题都作了较为完整的 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人事部根据上述原则,也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内中方干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上述法律原则。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 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构 和合营他方的意见。 中外合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 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 实践证明,上述管理制度,对规范合营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 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由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由国务院批准,9 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 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合作企业与股权式的合营企 业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的投资一般允许不以货物单位进行计算,也可 以不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 同规定的。而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投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作价,折算成股份,并以此股 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依法在合 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 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这是合作企业区别于合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特 征。 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 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所谓其他财产权利,是指公司的 股份(票)、债券或公司的其他收益,还包括对金钱的请求权,以及法律允许的经营特许权。 但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这个规定,总结了合作企业实践的具体做法,照顾了中外合作者提 第6页共20页国际商法 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聘任和解聘等重要事项的规定,是合营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条例,对这个问题都作了较为完整的 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劳动人事部根据上述原则,也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内中方干部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上述法律原则。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 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的工作,如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业的审批机构 和合营他方的意见。 中外合资企业聘用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经理 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们的工作。 实践证明,上述管理制度,对规范合营企业中的中方管理人员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 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 4 月由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 年 8 月由国务院批准,9 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用书面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并经国家 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共同设立的经济组织。 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s)。合作企业与股权式的合营企 业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合作企业中,中外双方的投资一般允许不以货物单位进行计算,也可 以不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他们自愿协商,用书面合 同规定的。而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投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作价,折算成股份,并以此股 份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依法在合 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 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的财产归属等事项。这是合作企业区别于合营企业最主要的法律特 征。 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 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所谓其他财产权利,是指公司的 股份(票)、债券或公司的其他收益,还包括对金钱的请求权,以及法律允许的经营特许权。 但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这个规定,总结了合作企业实践的具体做法,照顾了中外合作者提 第 6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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