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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闻耋所孕院《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教学教案第2页总25页 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有关履行法定手续,主要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这些手续有的是在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是法律机关内部规定的。前者 如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 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是有关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法定手 续的规定。 尽管各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的步骤应包括拟稿、签发、印制、 用印、送达等几个阶段 另外,为了保证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有效地实施法律,诉讼法中还对某些重要 文书的制作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这就要求各级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第二天起,到检察机关办结案 件向法院发出起诉书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内容的合法性这一特点 所谓内容的规范性,指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每部分都有明确的规范,只有准确、 完整地写清各项要素,才符合各种文书的法定要求,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其中 因文种的不同,内容事项也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不能任意增减或颠倒顺序。比如 审判文书中公诉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事实部分,首先应概述控辩双方的意见,然 后详写法院审査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这就构成了该文书的内容要素,而这只是大 的构成要素,在制作时还有更具体的要素组成这两部分内容。这些要素都不是随意组合 的,都必须依序严格排列,只有写明这些要素,才能判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罪名及其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序,为法院依法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又如检察院制作一份不起诉 决定书,其事实部分的写法与前例便有所不同。它除了要叙述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实, 以说明其行为确已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外,还要说明不需要起诉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这样才完善了依法不起诉的事实依据。 法律文书的内容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遵循要素规则,才能极大地保证文书的严肃 性与权威性,这是每个制作者都应严格对待的。 2.形式的程式化。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结构布局的固定性方面,针对这个特性我国 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文书样式。例如自1979年开始,公安部、最高人民 检察院、最髙人民法院都陆续拟定了本部门的文书格式。特别值得一提的如公安部1989 年2月印发的《预审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9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制作《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 教学教案 第2页 总25页 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有关履行法定手续,主要是为了保证文书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这些手续有的是在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有的是法律机关内部规定的。前者 如刑事诉讼法第 67 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 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是有关检察院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法定手 续的规定。 尽管各类文书的制作程序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的步骤应包括拟稿、签发、印制、 用印、送达等几个阶段。 另外,为了保证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有效地实施法律,诉讼法中还对某些重要 文书的制作规定了严格的时限要求。比如刑事诉讼法第 138 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 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这就要求各级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第二天起,到检察机关办结案 件向法院发出起诉书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内容的合法性这一特点。 所谓内容的规范性,指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每部分都有明确的规范,只有准确、 完整地写清各项要素,才符合各种文书的法定要求,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其中 因文种的不同,内容事项也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且不能任意增减或颠倒顺序。比如 审判文书中公诉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事实部分,首先应概述控辩双方的意见,然 后详写法院审查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这就构成了该文书的内容要素,而这只是大 的构成要素,在制作时还有更具体的要素组成这两部分内容。这些要素都不是随意组合 的,都必须依序严格排列,只有写明这些要素,才能判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罪名及其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序,为法院依法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又如检察院制作一份不起诉 决定书,其事实部分的写法与前例便有所不同。它除了要叙述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实, 以说明其行为确已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外,还要说明不需要起诉的法定或酌定情节, 这样才完善了依法不起诉的事实依据。 法律文书的内容既要符合法律规范又要遵循要素规则,才能极大地保证文书的严肃 性与权威性,这是每个制作者都应严格对待的。 2.形式的程式化。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结构布局的固定性方面,针对这个特性我国 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文书样式。例如自 1979 年开始,公安部、最高人民 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陆续拟定了本部门的文书格式。特别值得一提的如公安部 1989 年 2 月印发的《预审文书格式》,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6 年 9 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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