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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政治方面的情形。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采取法典化形式的主要原 因出于统一国法的需要。历史上,统一法律的需要似乎经常性地存在,而统一的 方法为何仅限于法典化?英国也曾经历过统一国法的运动,但英国人最终却选择 了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作为统一后英格兰的法律渊源。看来法典化也并非统 国法的惟一选择。 其实英国人并非一开始就对法典化不感冒,而是半路杀出个“诺曼征 服”事件改变了法律演变的进程。诺曼征服带来政治的统一,随后法律趋于集中, 而法律的集中又造就了一个狭小封闭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人享有独占的法律知 识和技巧。法律人不关心法律知识的体系化。尽管英国法欠缺体系性,但是狭小 而封闭的法律共同体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统一性和连续性。从根本上 说,普通法最初是适用于像英格兰那样狭小的、远离大陆的岛国的法律体系。在 那样狭小、封闭的环境中,由于不存在来自其他法律体系的竞争,因此依靠点滴 积累习惯和判例而形成普通法是完全可能的 相对于英格兰,欧洲大陆的政治统一以及法律统一进程则要缓慢得多。 虽然法国政治上的统一早于英国,但法律的统一直到18世纪大革命之后才陆续 实现。德国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的统一比法国来得更晚。以法国和德国为 代表的欧洲大陆在法律统一时间上远远晚于英国,其后果是法律生长的环境已经 面目全非。18、19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强劲上升的时期。当时政治和社会发展极 快,欧洲各国处于相互竞争态势。此种竞争是全方位的竞争,法律自然不能例外。 出于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需要,法律从此不再是被“发现”( declared), 而是被“制定”(made)。时世一日千里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像英国那样耐 心地点滴积累形成普通法,而必须通过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典,尽快达到 法制的统一。像法国这样长期适用习惯法的国家本来完全有条件成就与英国一样 的普通法体系,但是革命的风暴、革命后的强权政治,以及与英国和德国争夺欧 洲乃至世界领导权的战略,最终催生出来的却是法式“六法全书”。 再看法律形式理性对法典化运动的推动力。马克斯·韦伯所阐释的“法 的形式品质”被认为是西方法律区别于非西方法律的重大特征。其实,当我们了 解“法的形式品质”的各种要素之后就知道,这个形式品质更是大陆法系的特 色。如“高度抽象的法律观念、逻辑上正确的法律体系、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和 语言表述”等,无一不是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特点。民法法典化是合乎形 式理性的民法典编纂活动。法律形式理性在民法典编纂上主要体现为:普适的原 则、抽象的概念和合乎逻辑的体系。一言以蔽之,法典化是精确地制定法的过程 比如《德国民法典》的任务就是将待决案件归属于某项规则,这项规则以最精心 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规定在民法典中以备使用。罗马法法源是德国法律整理及法 律发展的基本素材,理性则是整理及发展发源的工具。与此相对的,普通法乃至 罗马法都是有机形成的法。 法律形式理性来自于对罗马法的实证研究。自12世纪发现《国法大全》 原典之后,以忠实研究罗马法文献为己任的注释法学派便率先出现。注释法学派 在法、德两国均有其存在,但发展方向并不一致。在法国,以朴蒂埃为代表的私 法硏究是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在法国的发展。朴蒂埃等人对罗马法的研究主要集中 在罗马法的具体规范之上,为这些具体规范将来纳入《法国民法典》做了理论准先看政治方面的情形。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采取法典化形式的主要原 因出于统一国法的需要。历史上,统一法律的需要似乎经常性地存在,而统一的 方法为何仅限于法典化?英国也曾经历过统一国法的运动,但英国人最终却选择 了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作为统一后英格兰的法律渊源。看来法典化也并非统 一国法的惟一选择。 其实英国人并非一开始就对法典化不感冒,而是半路杀出个“诺曼征 服”事件改变了法律演变的进程。诺曼征服带来政治的统一,随后法律趋于集中。 而法律的集中又造就了一个狭小封闭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人享有独占的法律知 识和技巧。法律人不关心法律知识的体系化。尽管英国法欠缺体系性,但是狭小 而封闭的法律共同体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统一性和连续性。从根本上 说,普通法最初是适用于像英格兰那样狭小的、远离大陆的岛国的法律体系。在 那样狭小、封闭的环境中,由于不存在来自其他法律体系的竞争,因此依靠点滴 积累习惯和判例而形成普通法是完全可能的。 相对于英格兰,欧洲大陆的政治统一以及法律统一进程则要缓慢得多。 虽然法国政治上的统一早于英国,但法律的统一直到 18 世纪大革命之后才陆续 实现。德国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的统一比法国来得更晚。以法国和德国为 代表的欧洲大陆在法律统一时间上远远晚于英国,其后果是法律生长的环境已经 面目全非。18、19 世纪正是资本主义强劲上升的时期。当时政治和社会发展极 快,欧洲各国处于相互竞争态势。此种竞争是全方位的竞争,法律自然不能例外。 出于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需要,法律从此不再是被“发现”(declared), 而是被“制定” (made)。时世一日千里的发展,已经不允许再像英国那样耐 心地点滴积累形成普通法,而必须通过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典,尽快达到 法制的统一。像法国这样长期适用习惯法的国家本来完全有条件成就与英国一样 的普通法体系,但是革命的风暴、革命后的强权政治,以及与英国和德国争夺欧 洲乃至世界领导权的战略,最终催生出来的却是法式“六法全书”。 再看法律形式理性对法典化运动的推动力。马克斯·韦伯所阐释的“法 的形式品质”被认为是西方法律区别于非西方法律的重大特征。其实,当我们了 解“法的形式品质”的各种要素之后就知道,这个形式品质更是大陆法系的特 色。如“高度抽象的法律观念、逻辑上正确的法律体系、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和 语言表述”等,无一不是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特点。民法法典化是合乎形 式理性的民法典编纂活动。法律形式理性在民法典编纂上主要体现为:普适的原 则、抽象的概念和合乎逻辑的体系。一言以蔽之,法典化是精确地制定法的过程。 比如《德国民法典》的任务就是将待决案件归属于某项规则,这项规则以最精心 的方式表达出来,并规定在民法典中以备使用。罗马法法源是德国法律整理及法 律发展的基本素材,理性则是整理及发展发源的工具。与此相对的,普通法乃至 罗马法都是有机形成的法。 法律形式理性来自于对罗马法的实证研究。自 12 世纪发现《国法大全》 原典之后,以忠实研究罗马法文献为己任的注释法学派便率先出现。注释法学派 在法、德两国均有其存在,但发展方向并不一致。在法国,以朴蒂埃为代表的私 法研究是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在法国的发展。朴蒂埃等人对罗马法的研究主要集中 在罗马法的具体规范之上,为这些具体规范将来纳入《法国民法典》做了理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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