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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莱布尼茨,莱布尼茨是在1646-1716年期间的人物。他是法学教授的 儿子,原来是专攻法学的,—这个大家都不知道,只知道他是一个哲学家 后来法学家的名额已经满了,他不得已的话就废弃法学,然后从事哲学和数学。 (笑声)他的活动涉及到历史、外交、数学、哲学和法学等多个领域。我们从来 就不应忘记他是一个法学家,就是我在博罗尼亚参加世界第十七届法学大会的时 候,又很多问题是谈莱布尼茨的法律思想的。他同时也具有立法和司法的经验 后来他和美因茨选帝侯的手下相识,后者邀请他到那里从事一份临时工作。那时 美因茨的君主正在忙于民法典的编篡,莱布尼茨被提拔为美因茨的上诉法院的陪 审法官。这样,他一方面帮助人家编篡民法,另外一方面也当了上诉法院的陪审 法官,对立法和司法都比较熟,是一个横跨两个领域的人物。1667年,他写了 本非常有名的书,叫做《法学发展和数学的新方法》,是用拉丁文写的。在这 本书里面,他以数学的方法处理法学问题,形成了“几何学法学”。所谓的“几 何学法学”是法典编篡的思想基础。我刚才讲了,所谓的法典编篡,包括现在的 部门法理论,像佛勒达斯的总法典理论一样,有一个总的前提出发,然后引出若 干问题。作了推演,然后形成一个体系。最后收工了可以还原到这一主体。这就 是总则的思想,也就是现代法典编篡的一个基石,离开了这个东西就没有法典编 篡。莱布尼茨建立了法条的语法结构理论,认为每个法条都应该能够从一条新颖 的规则中推演出来。那么法律规范应该被简练的设计为一个命题,该命题表现为 主体通过细词与表语,这个表语就表达权利和义务,这样的联系就是一个命题。 这一段话表明了非常多的信息,第一点信息我们看到:几何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这属于重复,就不讲了。第二个我们看到了凯尔逊对莱布尼茨的抄袭,凯尔逊从 来没有宣称莱布尼茨对他的影响,但是你看他的规范法学不就是从莱布尼茨那里 来得么?第三个是比较难以解释的一点,就是他创立了法律规范结构理论。他讲 到:每一个法律规范应该表现为主体通过细词与表语,就是权利义务的联系,表 达一个规范。这里实际上可以发展初现代的法律规范理论,就是说“假定、处理、 制裁”。权利义务就是立法主体丰富的内容。我们在这里发现了一个很大的转变 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没有看过我翻译的《市民法大全》,如果看过,你们在那 里很难找到一条现代的法律规范。里面又一则小故事:老师在讲课的时候,有 个学生问:这个问题怎么办?老师说:第一个可能是这样的,第二个可能是那样 的,第三种又不同,我看还是第三种比较好。皇帝问的时候他又给出另外的答案。 不像我们现在,如果某人作了某事,那么应该承担某后果。这种规范(在《市民 法大全》里)非常非常的罕见。原因何在?原因在于过去的立法大部分不是由中 央政府进行的,而是由法学家进行的,或者是由法官进行的,在处理实务的过程 中间进行的,所以他没有制定一条规范,也说得咯里八嗦的。这套规范是我们受 过现代法律训练的人自己把它提炼出来的,而不是法律自己呈现在我们面前的。 那么现在民族国家时代,是由立法者立法,立法者无疑是立法权的一个运用,实 际上它或多或少的必然要导致规范法学。规范法学在古罗马是没有的。规范法学 的存在有两个来源,第一个就是说立法被理解成为一种赤裸裸的命令;第二个就 是说我们应该对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尽量简练地获得一个法律规范,而不是一个 故事。我们要让人们认识法律规范,不是一个法律学人,而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 所以他的观念实际上反映了一种转折,即立法主体的一个转变,工作方式的一个 转变。莱布尼茨的这个工作非常的有意义。所以你把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篡—我 说了第一代法典编篡是总法典的编篡,我们讲它的一种结构方式,因为从它的规 范的内容你能看到一条法律规范么?都是咯里八嗦的,首先是讲一套宗教教义,第一个是莱布尼茨,莱布尼茨是在 1646-1716 年期间的人物。他是法学教授的 儿子,原来是专攻法学的,——这个大家都不知道,只知道他是一个哲学家—— 后来法学家的名额已经满了,他不得已的话就废弃法学,然后从事哲学和数学。 (笑声)他的活动涉及到历史、外交、数学、哲学和法学等多个领域。我们从来 就不应忘记他是一个法学家,就是我在博罗尼亚参加世界第十七届法学大会的时 候,又很多问题是谈莱布尼茨的法律思想的。他同时也具有立法和司法的经验, 后来他和美因茨选帝侯的手下相识,后者邀请他到那里从事一份临时工作。那时 美因茨的君主正在忙于民法典的编篡,莱布尼茨被提拔为美因茨的上诉法院的陪 审法官。这样,他一方面帮助人家编篡民法,另外一方面也当了上诉法院的陪审 法官,对立法和司法都比较熟,是一个横跨两个领域的人物。1667 年,他写了 一本非常有名的书,叫做《法学发展和数学的新方法》,是用拉丁文写的。在这 本书里面,他以数学的方法处理法学问题,形成了“几何学法学”。所谓的“几 何学法学”是法典编篡的思想基础。我刚才讲了,所谓的法典编篡,包括现在的 部门法理论,像佛勒达斯的总法典理论一样,有一个总的前提出发,然后引出若 干问题。作了推演,然后形成一个体系。最后收工了可以还原到这一主体。这就 是总则的思想,也就是现代法典编篡的一个基石,离开了这个东西就没有法典编 篡。莱布尼茨建立了法条的语法结构理论,认为每个法条都应该能够从一条新颖 的规则中推演出来。那么法律规范应该被简练的设计为一个命题,该命题表现为 主体通过细词与表语,这个表语就表达权利和义务,这样的联系就是一个命题。 这一段话表明了非常多的信息,第一点信息我们看到:几何学思想对法学的影响, 这属于重复,就不讲了。第二个我们看到了凯尔逊对莱布尼茨的抄袭,凯尔逊从 来没有宣称莱布尼茨对他的影响,但是你看他的规范法学不就是从莱布尼茨那里 来得么?第三个是比较难以解释的一点,就是他创立了法律规范结构理论。他讲 到:每一个法律规范应该表现为主体通过细词与表语,就是权利义务的联系,表 达一个规范。这里实际上可以发展初现代的法律规范理论,就是说“假定、处理、 制裁”。权利义务就是立法主体丰富的内容。我们在这里发现了一个很大的转变。 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没有看过我翻译的《市民法大全》,如果看过,你们在那 里很难找到一条现代的法律规范。里面又一则小故事:老师在讲课的时候,有一 个学生问:这个问题怎么办?老师说:第一个可能是这样的,第二个可能是那样 的,第三种又不同,我看还是第三种比较好。皇帝问的时候他又给出另外的答案。 不像我们现在,如果某人作了某事,那么应该承担某后果。这种规范(在《市民 法大全》里)非常非常的罕见。原因何在?原因在于过去的立法大部分不是由中 央政府进行的,而是由法学家进行的,或者是由法官进行的,在处理实务的过程 中间进行的,所以他没有制定一条规范,也说得咯里八嗦的。这套规范是我们受 过现代法律训练的人自己把它提炼出来的,而不是法律自己呈现在我们面前的。 那么现在民族国家时代,是由立法者立法,立法者无疑是立法权的一个运用,实 际上它或多或少的必然要导致规范法学。规范法学在古罗马是没有的。规范法学 的存在有两个来源,第一个就是说立法被理解成为一种赤裸裸的命令;第二个就 是说我们应该对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尽量简练地获得一个法律规范,而不是一个 故事。我们要让人们认识法律规范,不是一个法律学人,而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 所以他的观念实际上反映了一种转折,即立法主体的一个转变,工作方式的一个 转变。莱布尼茨的这个工作非常的有意义。所以你把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篡——我 说了第一代法典编篡是总法典的编篡,我们讲它的一种结构方式,因为从它的规 范的内容你能看到一条法律规范么?都是咯里八嗦的,首先是讲一套宗教教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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