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通过判决的“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判断当事人有罪,最终陪审团做出了辛普森无罪 的认定。 另外,辩方针对检方的重要证人——警察弗尔曼的举证过程提出了指控,最终使其因为 伪证罪入狱三年,之后曝光的对弗尔曼的采访录音则揭露了其伪造证据、谎话连篇以及发表 种族歧视言论的劣迹,让弗尔曼成为了“受污染的证人”,根据“毒树之果”原则,弗尔曼 失去了证人资格,导致检方的大部分证据都失去了法律效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査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词 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三部委 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对于 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这也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初步确 立。在近年来以呼格吉勒图、佘祥林等案件为代表的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导致公安机关的 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受到公众的质疑,出台了这一规定,也表明了我国对借鉴西方非法证据 排除原则以及司法文明实现所做出的努力 《规定》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相结合的排除规则。前者规定 了对于暴力、刑讯逼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法庭应予以排除,这是一种强制性 的排除:后者包括对侦査人员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经确认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法庭责令公诉方予以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即根据非法证据的 违法程度,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这些非法证据是否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利益 这也避免了一律强制性排除可能导致的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⑤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某些不足之处以 及实施的障碍。譬如长期以来观念上的落后,要让大众普遍接受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等 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摒弃“杀人偿命”等落后的观念。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举证 程序,让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蒙混过关”等。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应当与案件的判决独立 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应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决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设立,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视程序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对公民人权 的尊重,也是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过程合乎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由 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是现代法治社会理念所必需的 “辛普森案”是美国法律中体现程序正义与事实认定的矛盾的经典判例,它也是美国法 律对法治社会这一概念的阐释,法治社会要求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而不能因为事实或舆 论而改变原则,这既是司法公正性的要求,也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要。这对我国立法 的合理性,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了借鉴。也对公民树立现代化的法制观念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实现司法文明的要求,是公民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要求 在许多冤假错案的前车之鉴下,我们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让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 应有的作用。3 疑”,通过判决的“无罪推定”原则,无法判断当事人有罪,最终陪审团做出了辛普森无罪 的认定。 另外,辩方针对检方的重要证人——警察弗尔曼的举证过程提出了指控,最终使其因为 伪证罪入狱三年,之后曝光的对弗尔曼的采访录音则揭露了其伪造证据、谎话连篇以及发表 种族歧视言论的劣迹,让弗尔曼成为了“受污染的证人”,根据“毒树之果”原则,弗尔曼 失去了证人资格,导致检方的大部分证据都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早在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词 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三部委 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对于 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这也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初步确 立。在近年来以呼格吉勒图、佘祥林等案件为代表的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导致公安机关的 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受到公众的质疑,出台了这一规定,也表明了我国对借鉴西方非法证据 排除原则以及司法文明实现所做出的努力。[4] 《规定》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相结合的排除规则。前者规定 了对于暴力、刑讯逼供或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法庭应予以排除,这是一种强制性 的排除;后者包括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经确认取证手段“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法庭责令公诉方予以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即根据非法证据的 违法程度,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判断这些非法证据是否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利益, 这也避免了一律强制性排除可能导致的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5]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某些不足之处以 及实施的障碍。譬如长期以来观念上的落后,要让大众普遍接受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等 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摒弃“杀人偿命”等落后的观念。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举证 程序,让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蒙混过关”等。非法证据的排除过程应当与案件的判决独立, 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应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决。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设立,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重视程序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对公民人权 的尊重,也是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过程合乎法律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由 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是现代法治社会理念所必需的。 “辛普森案”是美国法律中体现程序正义与事实认定的矛盾的经典判例,它也是美国法 律对法治社会这一概念的阐释,法治社会要求依法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而不能因为事实或舆 论而改变原则,这既是司法公正性的要求,也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要。这对我国立法 的合理性,司法的公正性提供了借鉴。也对公民树立现代化的法制观念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我国设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实现司法文明的要求,是公民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要求, 在许多冤假错案的前车之鉴下,我们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让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 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