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证据搜集的合法化是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的必要条件。 美国法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搜査或非法扣押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通过强制 手段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不得采纳:违反正当取证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并且不仅排除通 过警察非法行为获得的直接证据,也排除由此延伸得到的一切证据,这就是“毒树之果”原 则,只有能够证明另一条证据的发现独立于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证据时,该证据才能被采纳。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为了在实践过程中遏制警察的非法行为,从而保障嫌疑人 的正当权利。又是由于宪法保护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承认非法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 力,等于承认取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这样的规定是侵犯了公民正当权利的 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排除非法证据也是为了维护宪法对公民人权的尊重。 美国法律强调保障公民正当权利,嫌疑人即使有犯罪的可能性,他的人权也不能被剥夺 执法者追究犯罪事实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体现出美国法律对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 充分强调。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将是“毒树之果”,不合法的程序即“毒树”, 获得的证据即果实,毒树结出的果实自然是有毒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自然是不可取 就是这样的规定,让辛普森在证据极度不利的情况下反败为胜,乍一看,好像是制度的 漏洞导致正义没能得到伸张。有人说,这是“因为警察的一点微小的错误而导致罪犯逍遥法 外”,这是不是单纯的增加了将罪犯绳之以法的难度呢?的确这样的论断符合事实,但在整 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许多规则的设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包含了维护嫌疑人权利的目 的2,换句话说,现代司法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包括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许多规则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构成一个公正、文明的 现代司法制度。 从辛普森案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相比对案件事实的追求,更看重对程序合法的强调和对 公民正当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对程序合法的强调。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实 现法治社会的必要,美国的布兰德斯大法官指出:“如果一个政府本身成了法律的破坏者 他就助长了对法律的藐视:他就是让各人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里:他就是助长了无政府主 义。”,程序化的法律正是随心所欲的人治与一丝不苟的法治之间的差异所在。一个事件的发 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执行后,得到的结果就是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结果,这是维护司法 尊严的要求,如果一个被告人因为某些规则的适用而脱罪,那么并不是因为法律的疏忽使其 逃脱制裁,而是在法律的允许下他不会被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纵容罪犯逍遥法外 而是法律允许这样的“罪犯”得到自由,相较纵容少数犯罪的可能性带来的危害,它在维护 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上得到的产出更有价值。如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 立是有价值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案”中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及其辩护团队的辩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检方指控辛普森 有两条重要证据一一凶杀现场留下有辛普森的血迹以及辛普森住宅处搜出的带有血迹的手 套,辩方律师针对其提出了几个不合法之处:检方出示的现场照片中发现带血袜子的照片时 间不符,相互矛盾:洛杉矶警方对证据的处理上缺乏专业性,操作不规范,导致证据处理不 当,可信度存疑;在没有搜査许可的情况下,警员便独自一人进入辛普森住宅处进行搜查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搜查程序。国而在审判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检方需要为 自己提出的指控提供证据,并证明这些证据是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得到的,检方无法证明这些 证据是合法的,导致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事实的判断依据,陪审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合理怀2 证词。证据搜集的合法化是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的必要条件。 美国法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非法搜查或非法扣押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通过强制 手段得到的被告人供述不得采纳;违反正当取证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并且不仅排除通 过警察非法行为获得的直接证据,也排除由此延伸得到的一切证据,这就是“毒树之果”原 则,只有能够证明另一条证据的发现独立于通过非法程序得到的证据时,该证据才能被采纳。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为了在实践过程中遏制警察的非法行为,从而保障嫌疑人 的正当权利。又是由于宪法保护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承认非法取得的证据具有法律效 力,等于承认取证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是合法的,那么这样的规定是侵犯了公民正当权利的, 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排除非法证据也是为了维护宪法对公民人权的尊重。 美国法律强调保障公民正当权利,嫌疑人即使有犯罪的可能性,他的人权也不能被剥夺, 执法者追究犯罪事实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体现出美国法律对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 充分强调。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将是“毒树之果”,不合法的程序即“毒树”, 获得的证据即果实,毒树结出的果实自然是有毒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自然是不可取 的。 就是这样的规定,让辛普森在证据极度不利的情况下反败为胜,乍一看,好像是制度的 漏洞导致正义没能得到伸张。有人说,这是“因为警察的一点微小的错误而导致罪犯逍遥法 外”,这是不是单纯的增加了将罪犯绳之以法的难度呢?的确这样的论断符合事实,但在整 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许多规则的设定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包含了维护嫌疑人权利的目 的 [2],换句话说,现代司法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维护公民的权利,包括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许多规则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构成一个公正、文明的 现代司法制度。 从辛普森案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相比对案件事实的追求,更看重对程序合法的强调和对 公民正当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对程序合法的强调。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实 现法治社会的必要,美国的布兰德斯大法官指出:“如果一个政府本身成了法律的破坏者, 他就助长了对法律的藐视;他就是让各人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里;他就是助长了无政府主 义。”,程序化的法律正是随心所欲的人治与一丝不苟的法治之间的差异所在。一个事件的发 生,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执行后,得到的结果就是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结果,这是维护司法 尊严的要求,如果一个被告人因为某些规则的适用而脱罪,那么并不是因为法律的疏忽使其 逃脱制裁,而是在法律的允许下他不会被制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纵容罪犯逍遥法外, 而是法律允许这样的“罪犯”得到自由,相较纵容少数犯罪的可能性带来的危害,它在维护 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上得到的产出更有价值。如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 立是有价值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案”中的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辛普森及其辩护团队的辩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检方指控辛普森 有两条重要证据——凶杀现场留下有辛普森的血迹以及辛普森住宅处搜出的带有血迹的手 套,辩方律师针对其提出了几个不合法之处:检方出示的现场照片中发现带血袜子的照片时 间不符,相互矛盾;洛杉矶警方对证据的处理上缺乏专业性,操作不规范,导致证据处理不 当,可信度存疑;在没有搜查许可的情况下,警员便独自一人进入辛普森住宅处进行搜查,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搜查程序。[3]而在审判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检方需要为 自己提出的指控提供证据,并证明这些证据是通过合法程序收集得到的,检方无法证明这些 证据是合法的,导致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事实的判断依据,陪审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合理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