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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導 講到法律史本身的問題,這是一部史的研究,無疑將溯及法律 的發展過程,並注意法律的變化。本書的第二個目的郎在於討論 中國古代法律自漢至清有無重大變化,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瞪 制和内容、司法組織、司法程序、刑罰以及各種罪名的處分都有所 不同,但本書所注意的是重大的變化,而不是那些煩瑣的差異,武 圖尋求共同之點以解釋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徵,並進而探 討此種精神及特徵有無變化,爲了達到上述目的,本書將漢代至 清代二千餘年間的法律作爲一個整體來分析,在各章、節不同題目 下加以討論,以便進行比較,法律在歷史上有無重大變化,也就不 難判断了。 研究法律自離不開條文的分析,這是研究的根據。但僅僅研 究條文是不够的,我們也應注意法律的實效問題。條文的規定是 一回事,法律的實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執行,成爲具 文。社會現實與法律條文之間,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 注重條文,而不注意實施情况,只能說是條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 究,而不是活動的,功能的研究。我們應該知道法律在社會上的實 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對人民的生活有什麽影響等 等。在法律史的研究上,這方面的材料比較缺乏,本書除了利用古 人的有關記事外,並引用個案和判例作爲討論法律實效問題的 根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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