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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没收原签证、证件的同时,可 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 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 居留或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 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原裁 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 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和签证、 证件:(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 费。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 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不满十六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监护人来 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 请补领或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 S REPUBL ICOF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Important notice:(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English do cument 1s comIng n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 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法规全文)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 mber 3, 1986, and Promul 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December 27, 1986)These Rules are4 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没收原签证、证件的同时,可 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本实施细则的,可免予处罚。外 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第四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各项罚款、拘留处罚,也适用于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 居留或停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为未持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提供方便的 有关责任者。 第五十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原裁 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被处罚人也可 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的延期或者变更,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和签证、 证件;(二)填写延期申请表或者变更申请表;(三)提供与延期或者变更事由有关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证件或者申请签证、证件延期、变更,必须按规定缴纳签证、证件 费。各项签证、证件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费协议国家的人员,按有关 协议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不满十六周岁的外国少年儿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使用同一护照的,随其父母或监护人来 中国时,可以不单独办理入境、过境、居留、旅行手续。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 告,申请补领或换发。遗失外国人居留证的,须在当地政府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种签证、证件和申请表的式样,由公安部和外交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 年 7 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TROL OF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3, 1986, and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n December 27, 1986) These Rules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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