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 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 事部。 第四章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 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 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向 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 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 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旅行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 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三) 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 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出境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 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 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处罚 第四十条对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 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处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居留或者 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 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 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3 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监护人或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 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 事部。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 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 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向 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 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 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 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 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三) 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 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 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 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 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 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处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居留或者 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 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 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