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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右,陛下又何尝疑其扰事①? 行的一种刑法,而今竟用之于新被召募入伍的士 在保甲法制订与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兵,可见是把士兵与某些罪犯同样看待,是把他 到这几个因素造成的影响。熙宁三年(1070们看做低贱人和下等人的”⑦。对于普通民众而 年),时任同管勾开封府界常平等事一职的官员言,在手背刺字虽然不如刺面严重,但依然是 赵子几,建议实行畿内保甲法。他的理由是府界件难以接受的事情。此时出现流言,称有民众因 之内寇盗横行,难以抑制,民众深受荼毒,因此建逃避被纳为保甲,甚至砍断自己的手指,以免服 议按照许久之前的团保制度,重新建立保甲组役;陈留县还出现了要将当地保丁送去戍边的传 织,以实现畿县地区的社会安定②。但在关于北言,以至于出现“父子聚首号泣”⑧的现象。这些 宋前期的文献记载中,并没有见到有关保甲法的传言也对宋神宗和王安石形成了影响,王安石推 相关规定,从历史渊源上看,民众所说的许久之行保甲法的决心因此而一度动摇,但在对传言进 前的保甲,很可能是五代时期后周实行的团保制行调查后,报告称找不到真正的断指当事人,王 度,如《宋刑统》中曾记载后周世宗显德五年(958安石的决心才重新下定。任开封府界提点诸县 年)的一条敕令,其中就有“团保捉贼”一词③。 镇事一职的曾孝宽还在开封附近七十县张榜,悬 从显德年间到熙宁初年,时间已经过去了百有余赏提拿造谣者⑨。虽然当时多有传言流行,但仅 年,旧制逐渐湮没,此时赵子几重提保甲法,认为限于社会舆论范畴之内,开封府界内执行保甲法 可以将地方安保任务转移到民兵组织中,从而逐的进度并未受传言的影响。在乡民被传言惊扰 裁撤巡检禁军,这正符合王安石的新法思路。的同时,府界内的祥符等县陆续编排保甲完毕 于是当年十二月,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制》并其余各县也在继续进行。 施行。该制是按照比例选取保丁,因此京畿地区 此外,开封府界保甲法中的一些问题,实际 的许多家庭都被牵涉进去。其实这种按户口比例上是由于该地此前缺乏民兵建设的基础,所以在 抽取人丁作为民兵的形式,在其他地区早己实行,政策初运行阶段,出现了暂时的混乱状况。例如 例如广南和西北的各种民兵与保甲,虽然名目和陈留县作出决定,要求民众自行准备弓箭等物 训练方式不同,抽取比例也各有差异,但毕竟只是品,又要求民众自办钱粮、修建防御措施,这些所 数量和比例上的差别,按户口选丁的形式早已形 需的费用都给民众生活带来了负担0。由于距 成制度。然而此前的京畿地区并没有这样的民兵 离首都较近,陈留县出现的弊端传入朝堂,朝廷 组织形式,此时忽然推行保甲法,进行大规模的选 也很快下令予以纠正。在对保甲法的各种质疑 丁,将大多数家庭都牵涉其中,无论其比例高低,中,司马光的一条理由较为奇特,因此在历来的 但与京畿民众往日无需承担民兵任务的生活状态 研究中多被加以引用和评论 相比,可以说是发生了质的变化。新法实行之初, 选丁一事很快引起惊扰,并有传言出现,称实行保 国家承平百有余年,四夷顺服,戴白之老不识 兵革,一旦畎亩之人,忽皆戎服执兵,奔驰满野,见 甲法的目的是要将保丁在手背刺字,纳为义军④ 者孰不惊骇?耆旧叹息,以为不祥⑩ 事实上畿县保甲法起初所关注的,都只是 “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己 教、造畜蛊毒”⑤一类的社会治安案件,并未计划 酉,第5795页 将保丁纳为义军。京畿地区出现这样的传言, ②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編》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 方面有可能如王安石所说,是“为奸人扇惑”⑥, 乙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298、5297页 但从这种传言产生的社会基础来看,正是因为此 ③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卷一一《职制律》,中 华书局1984年版,第177页 前京畿地区没有这样大规模的选取民兵事件,而 ④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熙宁四年三月甲 北宋民众又对被刺为义军一事心存恐惧,才会造 午,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75页 ⑦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第113页 成群体恐慌心理。义军是北方边境处的民兵组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 织,被纳入义军者,需要在手背上刺字,以作为民 戌,第5380页 兵身份的标记。邓广铭在《王安石对北宋兵制的 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己 改革措施及其设想》一文中阐述了北宋军队的刺 酉,第5392页 ⑩李焘:《续资治迺鉴长編》卷三五五,元丰八年四月庚 字制度,认为脸上剌字“本是从古以来对罪犯施 寅,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494页 C1994-2013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右,陛下又何尝疑其扰事①? 在保甲法制订与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明显看 到这 几 个 因 素 造 成 的 影 响。 熙 宁 三 年 (1070 年),时任同管勾开封府界常平等事一职的官员 赵子几,建议实行畿内保甲法。他的理由是府界 之内寇盗横行,难以抑制,民众深受荼毒,因此建 议按照许久之前的团保制度,重新建立保甲组 织,以实现畿县地区的社会安定②。但在关于北 宋前期的文献记载中,并没有见到有关保甲法的 相关规定,从历史渊源上看,民众所说的许久之 前的保甲,很可能是五代时期后周实行的团保制 度,如《宋刑统》中曾记载后周世宗显德五年(958 年)的 一 条 敕 令,其 中 就 有 “团 保 捉 贼”一 词③。 从显德年间到熙宁初年,时间已经过去了百有余 年,旧制逐渐湮没,此时赵子几重提保甲法,认为 可以将地方安保任务转移到民兵组织中,从而逐 渐裁撤巡检禁军,这正符合王安石的新法思路。 于是当年十二月,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制》并 施行。该制是按照比例选取保丁,因此京畿地区 的许多家庭都被牵涉进去。其实这种按户口比例 抽取人丁作为民兵的形式,在其他地区早已实行, 例如广南和西北的各种民兵与保甲,虽然名目和 训练方式不同,抽取比例也各有差异,但毕竟只是 数量和比例上的差别,按户口选丁的形式早已形 成制度。然而此前的京畿地区并没有这样的民兵 组织形式,此时忽然推行保甲法,进行大规模的选 丁,将大多数家庭都牵涉其中,无论其比例高低, 但与京畿民众往日无需承担民兵任务的生活状态 相比,可以说是发生了质的变化。新法实行之初, 选丁一事很快引起惊扰,并有传言出现,称实行保 甲法的目的是要将保丁在手背刺字,纳为义军④。 事实上畿 县 保 甲 法 起 初 所 关 注 的,都 只 是 “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 教、造畜蛊毒”⑤ 一类的社会治安案件,并未计划 将保丁纳为义军。京畿地区出现这样的传言,一 方面有可能 如 王 安 石 所 说,是“为 奸 人 扇 惑”⑥ , 但从这种传言产生的社会基础来看,正是因为此 前京畿地区没有这样大规模的选取民兵事件,而 北宋民众又对被刺为义军一事心存恐惧,才会造 成群体恐慌心理。义军是北方边境处的民兵组 织,被纳入义军者,需要在手背上刺字,以作为民 兵身份的标记。邓广铭在《王安石对北宋兵制的 改革措施及其设想》一文中阐述了北宋军队的刺 字制度,认为脸上刺字“本是从古以来对罪犯施 行的一种刑法,而今竟用之于新被召募入伍的士 兵,可见是把士兵与某些罪犯同样看待,是把他 们看做低贱人和下等人的”⑦。对于普通民众而 言,在手背刺字虽然不如刺面严重,但依然是一 件难以接受的事情。此时出现流言,称有民众因 逃避被纳为保甲,甚至砍断自己的手指,以免服 役;陈留县还出现了要将当地保丁送去戍边的传 言,以至于出现“父子聚首号泣”⑧的现象。这些 传言也对宋神宗和王安石形成了影响,王安石推 行保甲法的决心因此而一度动摇,但在对传言进 行调查后,报告称找不到真正的断指当事人,王 安石的决心才重新下定。任开封府界提点诸县 镇事一职的曾孝宽还在开封附近七十县张榜,悬 赏捉拿造谣者⑨。虽然当时多有传言流行,但仅 限于社会舆论范畴之内,开封府界内执行保甲法 的进度并未受传言的影响。在乡民被传言惊扰 的同时,府界内的祥符等县陆续编排保甲完毕, 其余各县也在继续进行。 此外,开封府界保甲法中的 一 些 问 题,实 际 上是由于该地此前缺乏民兵建设的基础,所以在 政策初运行阶段,出现了暂时的混乱状况。例如 陈留 县 作 出 决 定,要 求 民 众 自 行 准 备 弓 箭 等 物 品,又要求民众自办钱粮、修建防御措施,这些所 需的费用 都 给 民 众 生 活 带 来 了 负 担⑩ 。由 于 距 离首都较近,陈留县出现的弊端传入朝堂,朝廷 也很快下令予以纠正。在对保甲法的各种质疑 中,司马光的一条理由较为奇特,因此在历来的 研究中多被加以引用和评论: 国家承平百有 余 年,四 夷 顺 服,戴 白 之 老 不 识 兵革,一旦畎亩之人,忽 皆 戎 服 执 兵,奔 驰 满 野,见 者孰不惊骇?耆旧叹息,以为不祥瑏瑡。 · 45 · ① ② ③ ④ ⑦ ⑧ ⑨ 瑏瑡 李焘:《续资 治 通 鉴 长 编》卷 二 三 八,熙宁五年九月己 酉,第5795页。 ⑤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 乙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298、5297页。 窦仪等撰,吴翊如 点 校:《宋 刑 统》卷 一 一《职 制 律》,中 华书局1984年版,第177页。 ⑥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甲 午,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375页。 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第113页。 ⑩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 戌,第5380页。 李焘:《续资 治 通 鉴 长 编》卷 二 二 一,熙宁四年三月己 酉,第5392页。 李焘:《续资 治 通 鉴 长 编》卷 三 五 五,元丰八年四月庚 寅,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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