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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规范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但是,垄断 行为对建立市场体系的危害性已经日显突出。事实上,我国也在不断地 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我国最早对垄断进行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 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文件提出: “在经济往来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之外, 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 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 区、本部门销售。”这就明确地将“地区封锁”、“部门分割”、“采 用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行为界定为不 合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从不同角度有所规范。例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处于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再如,在《公司 法》、《证券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 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此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 这些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有所涉及,填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 空白,制止和查处了一些垄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日盛的垄断行为有 所遏制,并为今后制定反垄断法积累了经验,但是,至今未能对反垄断 问题作全面、系统的规定,距离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确保竞争的充分 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仍然有非常大的差距。因此,我国亟待制定一部专 门规范垄断行为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规范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但是,垄断 行为对建立市场体系的危害性已经日显突出。事实上,我国也在不断地 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遏制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我国最早对垄断进行规范的规范性文件是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 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文件提出: “在经济往来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之外, 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 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 区、本部门销售。”这就明确地将“地区封锁”、“部门分割”、“采 用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行为界定为不 合法。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从不同角度有所规范。例如,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处于独占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再如,在《公司 法》、《证券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 关于企业合并的规定。此外,一些地方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虽然 这些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有所涉及,填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 空白,制止和查处了一些垄断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日盛的垄断行为有 所遏制,并为今后制定反垄断法积累了经验,但是,至今未能对反垄断 问题作全面、系统的规定,距离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确保竞争的充分、 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仍然有非常大的差距。因此,我国亟待制定一部专 门规范垄断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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