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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代理关系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自己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前一种关系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种关系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这种内外部关系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 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代理指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广义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 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如行纪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代理采取狭义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广义的理解 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款规定 其意思表示无论系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为之者,或按情况可断定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 无区别。”《日本民法典》第100条规定:“代理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意思表示,视为为自 己所为。但是,相对人已知其为本人或可得知其为本人时,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狭义代理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401、402条借鉴了《国际商事代理公约》的规定,承认了间接代理(隐 名代理)的存在。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 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如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那么这种活动就不构成代理, 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也代理人自己承受。显名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使其知悉本人究 竞为何人。这一特征把代理与行纪区别开来,因为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虽然是受人委托而 法律行为,且行为所生的收益应交付于委托人,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其法律后 果又由自己直接承担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理权是确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实施和代理行为法 律效果归属的依据,表明了代理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资 格。代理人必须在被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 自变更或理权限。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得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得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这是因为代理人实施的于民 事法律行为,而意思表示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 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决定是否接受相对人意思表示,这样才能权衡利 弊得失,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有况下完成代理事务,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的这一特 征,使代理人与居间人、中介人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在从事居间、传达或中介活动时,都不第九章 代 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代理关系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自己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方面的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受关系。 前一种关系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两种关系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的这种内外部关系是有机联系、不可分割的,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 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则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宿。 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代理指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广义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 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如行纪行为。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代理采取狭义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广义的理解。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 164 条第 1 款规定: “其意思表示无论系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而为之者,或按情况可断定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 无区别。”《日本民法典》第 100 条规定:“代理人未明示为本人而进行意思表示,视为为自 己所为。但是,相对人已知其为本人或可得知其为本人时,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 63 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狭义代理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 401、402 条借鉴了《国际商事代理公约》的规定,承认了间接代理(隐 名代理)的存在。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能为 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如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那么这种活动就不构成代理, 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也代理人自己承受。显名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使其知悉本人究 竟为何人。这一特征把代理与行纪区别开来,因为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虽然是受人委托而 法律行为,且行为所生的收益应交付于委托人,但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其法律后 果又由自己直接承担。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理权是确定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实施和代理行为法 律效果归属的依据,表明了代理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资 格。代理人必须在被的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 自变更或理权限。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得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得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这是因为代理人实施的于民 事法律行为,而意思表示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 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决定是否接受相对人意思表示,这样才能权衡利 弊得失,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有况下完成代理事务,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的这一特 征,使代理人与居间人、中介人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在从事居间、传达或中介活动时,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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