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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并非完全简单地依据符合主要阶层利益的规范来解决社会中的所有纷争,而是更多考虑关乎更 多数人利害的、现在和将来的政策性的、公共性的问题。这种论题中心转向最为显著地体现在:司法 正义的分配,开始走出传统的常态司法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均码正义”供给模式,关注到特殊群 体的个别化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 二、什么是“特殊正义” 1.均码正义。所谓均码正义,就是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正义供给模 式”。司法机关依此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 2.均码正义的困境。但是,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 有时是简陋的正义。于是,司法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须将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把它作为一 种公共产品。这样,每一项制度或机制甚至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有改进的余地。当然,这并不是说 现有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都存在问题,而至少是说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3.特殊正义的提出。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在某 种程度上己颠覆了那种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的“非黑即白”的二分式简单思维,把“司法特殊正义” 作为高质量公平正义的体现。(1)比如,近年来推出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旨在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 体的特殊司法需求,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 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彰 显司法的人文关怀。(2)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求“司法特殊主义”的转向,开始逐步扩展到更为精 细、更为广泛的层面,例如,从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等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重新公平分配,保 险合同案件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直到出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平衡与民间规范”之类的重点课题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反 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开始关注对于特殊对象给予“个性化关照”的转向。 四、导入实质性理论之二-一一“司法运作机制”何以成为论题中心 一、为何转向司法运作机制 经由“法政策学”兴起的“司法特殊主义”论题中心的转向,宏大叙事式地确立了将法律施行对 象的社会变迁现实纳入视野,进而探求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有机关联。然而,如果能够更为彻底地完成 “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就必须突破原来那种“对司法制度的静态描述”,从“对纠纷处理 过程的动态描述”中介入化解社会冲突的深层机理,“司法运作机制”由此成为论题中心。 二、一个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实例说明 以行政纠纷解决的司法运作机制为例。长期以来,对于解决行政纠纷的研究,通常都是从“制度 解释学”的角度将研究焦点集中于行政判决。这种进路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有待作出改变,转而给予 行政诉讼的动态运作机制以足够的关注。5 也就是并非完全简单地依据符合主要阶层利益的规范来解决社会中的所有纷争,而是更多考虑关乎更 多数人利害的、现在和将来的政策性的、公共性的问题。这种论题中心转向最为显著地体现在:司法 正义的分配,开始走出传统的常态司法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均码正义”供给模式,关注到特殊群 体的个别化正义,有针对性地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 二、什么是“特殊正义” 1. 均码正义。所谓均码正义,就是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为所有当事人提供相同的正义供给模 式”。司法机关依此分配正义,看上去是平等、统一的,而且也不是没有照顾不同人群的特别需求。 2. 均码正义的困境。但是,只有均码正义是不够的,均码的正义最多只能算作基本的、初步的、 有时是简陋的正义。于是,司法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须将公平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把它作为一 种公共产品。这样,每一项制度或机制甚至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有改进的余地。当然,这并不是说 现有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都存在问题,而至少是说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3. 特殊正义的提出。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在某 种程度上已颠覆了那种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的“非黑即白”的二分式简单思维,把“司法特殊正义” 作为高质量公平正义的体现。(1)比如,近年来推出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旨在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 体的特殊司法需求,对于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 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彰 显司法的人文关怀。(2)值得关注的是,这种追求 “司法特殊主义”的转向,开始逐步扩展到更为精 细、更为广泛的层面,例如,从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等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重新公平分配,保 险合同案件必须考虑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运行规律,直到出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最高法院发布“司法平衡与民间规范”之类的重点课题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反 映出我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机制开始关注对于特殊对象给予“个性化关照”的转向。 四、导入实质性理论之二----“司法运作机制”何以成为论题中心 一、为何转向司法运作机制 经由“法政策学”兴起的“司法特殊主义”论题中心的转向,宏大叙事式地确立了将法律施行对 象的社会变迁现实纳入视野,进而探求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有机关联。然而,如果能够更为彻底地完成 “司法特殊正义”的论题中心转向,就必须突破原来那种“对司法制度的静态描述”,从“对纠纷处理 过程的动态描述”中介入化解社会冲突的深层机理,“司法运作机制”由此成为论题中心。 二、一个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实例说明 以行政纠纷解决的司法运作机制为例。长期以来,对于解决行政纠纷的研究,通常都是从“制度 解释学”的角度将研究焦点集中于行政判决。这种进路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有待作出改变,转而给予 行政诉讼的动态运作机制以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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