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松:国家法团主义:新加坡基层组织与社区治理的理论启示 高的独立自主性。而在相对集权的政体中,通常有两种类型的社区基层组织存在,一类是由国家发起 成立并直接参与管理的社区组织,例如中国城市以及新加坡的居民委员会;①另一类是相对独立于国 家、但是仍旧在国家的管控下存在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大多从国家获得资金支持,开展服务递送类 的活动,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相辅相成 因此,在对社区治理过程中国家与基层组织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法团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适用 性。在法团主义模式中,社会中的不同利益集团各自形成单一的组织链条与国家进行对话,例如劳方 和资方分别形成工会和企业/行业协会,国家则通过这些全国性的组织与个体对话,并且协调这些组 织之间的对话。如果我们把社区事务看作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话,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全国性的基层 组织联合团体,也即“最高组织”,并使它成为社区利益在国家层面的唯一代表组织。例如,当一个社 会个体作为劳动力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工会协调与国家的对话,而当他作为一个社区居民遇到问题 时,该联合团体及其下属的一系列基层组织则可以作为他的代表与国家对话。 而在法团主义理论中,国家法团主义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这一框架中,由于国家对基层组织 进行管理的动机较为强烈,在与基层组织及其联合团体的关系上主导性会更强。进而言之,在国家 法团主义的视角下,国家与联合团体之间以及联合团体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双向的:在国家与 联合团体之间,既包括国家对联合团体的支持和管理,也包括联合团体对国家治理的支持与协助;在 联合团体与基层组织之间,既包括联合团体为基层组织做代言人,也包括基层组织接受联合团体的管 理。表1总结了社区治理中国家对基层组织及其联合团体的法团主义治理模式。 表1国家法团主义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国家对联合团体的支持 (1)唯一性:在社区治理领域有唯一的全国性的社区基层组织联合团体 (2)合法性:联合团体由国家建立或由国家承认,国家对联合团体有相关的法律 (3)资金支持:国家对联合团体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联合团体对国家的支持 (1)联合团体通过基层组织协助国家递送公共服务、就公共政策建立共识 (2)联合团体接受国家的管理(领导人选择、利益表达和有序政治参与的控制) 联合团体对基层组织的支持 (1)联合团体为基层组织参与提供渠道 (2)代表基层组织维护社区利益,就社区事务与国家保持紧密沟通 基层组织对联合团体的支持 (1)所有社区基层组织都是联合团体的成员,接受联合团体的制度化管理(强制性参与、等级化组织架构、基层组 织领导人的选拔任用等) (2)协助联合团体实现国家目标 为了便于分析国家与社区基层组织及联合团体的双向关系,本文构建了一个社区治理中,国家 联合团体、基层组织的国家法团主义概念框架(见图2) ①中国台湾在政体转型后仍然保留了邻里委员会,由政府支持人员和活动经费。有关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日本、新 加坡、越南等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组织的研究,参见Read(2012)以及Read和 Pekkanen(2009)。 51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高的独立自主性。而在相对集权的政体中,通常有两种类型的社区基层组织存在,一类是由国家发起 成立并直接参与管理的社区组织,例如中国城市以及新加坡的居民委员会; ①另一类是相对独立于国 家、但是仍旧在国家的管控下存在的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大多从国家获得资金支持,开展服务递送类 的活动,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服务相辅相成。 因此,在对社区治理过程中国家与基层组织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法团主义理论具有一定的适用 性。在法团主义模式中,社会中的不同利益集团各自形成单一的组织链条与国家进行对话,例如劳方 和资方分别形成工会和企业/行业协会,国家则通过这些全国性的组织与个体对话,并且协调这些组 织之间的对话。如果我们把社区事务看作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话,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全国性的基层 组织联合团体,也即“最高组织”,并使它成为社区利益在国家层面的唯一代表组织。例如,当一个社 会个体作为劳动力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工会协调与国家的对话,而当他作为一个社区居民遇到问题 时,该联合团体及其下属的一系列基层组织则可以作为他的代表与国家对话。 而在法团主义理论中,国家法团主义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这一框架中,由于国家对基层组织 进行管理的动机较为强烈,在与基层组织及其联合团体的关系上主导性会更强 。进而言之,在国家 法团主义的视角下,国家与联合团体之间以及联合团体与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双向的: 在国家与 联合团体之间,既包括国家对联合团体的支持和管理,也包括联合团体对国家治理的支持与协助; 在 联合团体与基层组织之间,既包括联合团体为基层组织做代言人,也包括基层组织接受联合团体的管 理。表 1 总结了社区治理中国家对基层组织及其联合团体的法团主义治理模式。 表 1 国家法团主义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国家对联合团体的支持: ( 1) 唯一性: 在社区治理领域有唯一的全国性的社区基层组织联合团体 ( 2) 合法性: 联合团体由国家建立或由国家承认,国家对联合团体有相关的法律 ( 3) 资金支持: 国家对联合团体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联合团体对国家的支持: ( 1) 联合团体通过基层组织协助国家递送公共服务、就公共政策建立共识 ( 2) 联合团体接受国家的管理( 领导人选择、利益表达和有序政治参与的控制) 联合团体对基层组织的支持: ( 1) 联合团体为基层组织参与提供渠道 ( 2) 代表基层组织维护社区利益,就社区事务与国家保持紧密沟通 基层组织对联合团体的支持: ( 1) 所有社区基层组织都是联合团体的成员,接受联合团体的制度化管理( 强制性参与、等级化组织架构、基层组 织领导人的选拔任用等) ( 2) 协助联合团体实现国家目标 为了便于分析国家与社区基层组织及联合团体的双向关系,本文构建了一个社区治理中,国家、 联合团体、基层组织的国家法团主义概念框架( 见图 2) 。 · 15 · 王新松 : 国家法团主义: 新加坡基层组织与社区治理的理论启示 ① 中国台湾在政体转型后仍然保留了邻里委员会,由政府支持人员和活动经费。有关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日本、新 加坡、越南等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组织的研究,参见 Read ( 2012) 以及 Read 和 Pekkanen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