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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法团主义概括的是国家对社会中的利益集团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在严格的法团主义理 论中,社会组织被根据其所代表的利益进行划分,并且每一种利益只由一个组织或集团所代表。每 个组织或集团内部存在各个次级组织,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最高组织”( Peak associations)之间按照 定的等级格局划分关系( Schmitter,1974)。①在法团主义的框架中,国家并不与社会中的个体发生 直接关系,而是通过吸纳组织、管理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实现社会中的个体利益。 法团主义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资本主义国家兴起时,主要源自劳资矛盾的日渐激烈。为了 缓和劳资矛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家采用法团主义的模式划分社会利益格局,同时参与到调解 工会、雇主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吴建平,2012:174-198)。此后,法团主义被用来描述和分析不同政 体中国家与各种利益集团、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对一些西欧国家的公民社会组织的研究发现,一方面 国家是社会福利的主要投入者,同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福利分配和递送过程中,从而形成国家与公 民社会间良好的法团主义合作关系( Salamon和 Anheier,l98)。在东亚地区的国家与行业协会、专 业组织之间关系的研究中,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团主义是一种合适的解释框架( Pearson,1997; Unger 和Chan,1995;顾昕和王旭,2005:155-175)。 法团主义认为,在国家与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处于主导地位。根据两者关系 的差别,法团主义又可以细分为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前者体现出社会组织的高度自治性, 国家较少参与组织内部的管理。尽管社会组织的存在仍需要国家的认可,但是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 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 Pearson,1997; Schmitter,1974)。国家法团主义模式则是建立在国家具有 较强调控资源能力的基础上,国家在社会关系中具有绝对优势。其主要特征包括:(1)国家可以根据 治理需要在某一社会领域发起和创立社会组织;(2)国家对组织领导人的选择、日常运转、利益表达 方式和程度具有控制权,并有可能对组织给予资助;(3)代表某一社会利益的组织的数目是有限的, 并且对该利益的代表性具有垄断性、排他性,不面临来自相似组织的竞争;(4)最高组织的成员是强 制性参与,组织内部有高度等级化的架构(顾昕和王旭,2005:161; Schmitter,1974)。图1描述了国 家法团主义的概念特征。 发起创立、严格控制 代表其利益、有序管理 国家 组织 成员 有序参与 图1国家法团主义的概念特征 那么,法团主义理论是否可以用来分析社区治理问题呢?我们看到,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不同 类型的社区组织将国家与社区居民连接起来,例如公民社会组织代表各种居民群体,表达地方利益, 参与和影响政策制定,监督政府行为等。在民主国家中,这类组织通常由居民自发组织形成,具有较 ① Schmitter对法团主义的定义被学者广泛采用“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社 会中)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 的各部门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若不是由国家创建的),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 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吴建平,2012:174-198) 2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法团主义概括的是国家对社会中的利益集团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种形式。在严格的法团主义理 论中,社会组织被根据其所代表的利益进行划分,并且每一种利益只由一个组织或集团所代表。每一 个组织或集团内部存在各个次级组织,他们之间以及他们和“最高组织”( Peak Associations) 之间按照 一定的等级格局划分关系( Schmitter,1974) 。① 在法团主义的框架中,国家并不与社会中的个体发生 直接关系,而是通过吸纳、组织、管理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实现社会中的个体利益。 法团主义于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在资本主义国家兴起时,主要源自劳资矛盾的日渐激烈。为了 缓和劳资矛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国家采用法团主义的模式划分社会利益格局,同时参与到调解 工会、雇主组织之间的关系中( 吴建平,2012: 174—198) 。此后,法团主义被用来描述和分析不同政 体中国家与各种利益集团、社会组织间的关系。对一些西欧国家的公民社会组织的研究发现,一方面 国家是社会福利的主要投入者,同时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福利分配和递送过程中,从而形成国家与公 民社会间良好的法团主义合作关系( Salamon 和 Anheier,1998) 。在东亚地区的国家与行业协会、专 业组织之间关系的研究中,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团主义是一种合适的解释框架( Pearson,1997; Unger 和 Chan,1995; 顾昕和王旭,2005: 155—175) 。 法团主义认为,在国家与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中,国家处于主导地位。根据两者关系 的差别,法团主义又可以细分为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前者体现出社会组织的高度自治性, 国家较少参与组织内部的管理。尽管社会组织的存在仍需要国家的认可,但是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 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能力( Pearson,1997; Schmitter,1974) 。国家法团主义模式则是建立在国家具有 较强调控资源能力的基础上,国家在社会关系中具有绝对优势。其主要特征包括: ( 1) 国家可以根据 治理需要在某一社会领域发起和创立社会组织; ( 2) 国家对组织领导人的选择、日常运转、利益表达 方式和程度具有控制权,并有可能对组织给予资助; ( 3) 代表某一社会利益的组织的数目是有限的, 并且对该利益的代表性具有垄断性、排他性,不面临来自相似组织的竞争; ( 4) 最高组织的成员是强 制性参与,组织内部有高度等级化的架构( 顾昕和王旭,2005: 161; Schmitter ,1974) 。图 1 描述了国 家法团主义的概念特征。 图 1 国家法团主义的概念特征 那么,法团主义理论是否可以用来分析社区治理问题呢? 我们看到,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不同 类型的社区组织将国家与社区居民连接起来,例如公民社会组织代表各种居民群体,表达地方利益, 参与和影响政策制定,监督政府行为等。在民主国家中,这类组织通常由居民自发组织形成,具有较 · 05 · 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① Schmitter 对法团主义的定义被学者广泛采用: “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 社 会中) 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 的各部门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 若不是由国家创建的) ,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 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吴建平,2012: 17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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