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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0 1995 1996 15 假设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额为12万元,前5年亏损额为41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如下 12-15-6-20=-29(万元) 因-29<0,故可免纳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需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亏损额的 总额,留下年度抵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 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之二 某企业在年终决算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需 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33330元(101000×33%),则企业的净利润为67670元(101000-33330) 但假若该企业在年终决算过程中,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扣除额3030元 (101000×3%)以内向公益事业捐赠100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成为100000(101000 1000),根据税法规定应减按2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7000元(100000×X27%),则该企业 的净利润就变为73000元(101000-1000-27000),可以看出,该企业虽发生捐赠1000元但却 节税6330元,净利润也增加了5330元 同理假设该企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元,则应按2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8235元 (30500×27%),企业的净利润为22265元(30500-8235),若在法定扣除额915元(30500×3%) 以内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捐,赠50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30000元(30500-500),税率为18%,应纳所得税5400元(30000×18%),净利润为24600 元(30500-500-5400),比未发生捐赠节税2835元,净利润增加2335元。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6 1998 -20 假设公司 1999 年全年所得额为 12 万元,前 5 年亏损额为 41 万元。抵扣后的收益额如下: 12-15-6-20=-29(万元) 因-29<0,故可免纳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需缴纳所得税,前 4 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亏损额的 总额,留下年度抵减。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 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之二 某企业在年终决算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01000 元、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需 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33330 元(101000×33%),则企业的净利润为67670 元(101000-33330)。 但假若该企业在年终决算过程中,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扣除额 3030 元 (101000×3%)以内向公益事业捐赠 1000 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成为 100000(101000 -1000),根据税法规定应减按 2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7000 元(100000×27%),则该企业 的净利润就变为 73000 元(101000-1000-27000),可以看出,该企业虽发生捐赠 1000 元但却 节税 6330 元,净利润也增加了 5330 元。 同理假设该企业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30500 元,则应按 2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8235 元 (30500×27%),企业的净利润为 22265 元(30500-8235),若在法定扣除额 915 元(30500×3%) 以内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捐,赠 500 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 30000 元(30500-500),税率为 18%,应纳所得税 5400 元(30000×18%),净利润为 24600 元(30500-500-5400),比未发生捐赠节税 2835 元,净利润增加 23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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