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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顶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的不甲价结论有的,其环影响价文件共间的上饭环保行政主部 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勹]审批。(保条例》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条相关内容略)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 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 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出了详细规定 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昉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需要注意: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本条第1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②《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3款规定的可能 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1款指的是建设项 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3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LII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本法权,除罵院梚行政管部演责揿的ˉ外,余目的环响 《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评价文件的审权跟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S8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 对策措施7 解析:需重新报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 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①《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 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 ②《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 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 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 建设”,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 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L11 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条例》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 条相关内容略) 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 出了详细规定。 需要注意: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 3 款规定的“可能 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 1 款指的是建设项 目本身(如占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 3 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 本法授权,除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 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 S08 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 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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