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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同一债权,而各自均可向债务人请 求全部给付,在一次给付之后,各连带债权全部消灭。这种债权的连带性使涉及该连带债权 的事项涉讼时,各连带债权人之间就具有了共同的权利:连带债务也是如此。债权人对连带 债务人的请求一般被认为具有共同的义务,因此涉及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所发生的诉 讼时,就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二)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所谓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指共同诉讼人 之间本无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仅仅因为某同一事实或法律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 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请求损害 赔偿的诉讼。在这种情形,损害发生前,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没有任何共有或连带关系,即没 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一事实,使共同诉讼人 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也就具有了共同赔偿的义务。同一侵权行为使他们须共同承担其侵权 的责任。这就是他们必须一同应诉的根据所在。 应当注意,并非该诉讼系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且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就 是必要共同诉讼。如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有的人认为,被 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一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权行为所致。例如,甲 驾车不慎同时致伤乙、丙。这种情况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丙、乙虽然同时被一辆车 撞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 和共同的,他们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法院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合并审理。尽 管本案的赔偿请求权是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产生的,但这种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 的原因并不能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必要 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讼实施权。如果只有一部分共同诉讼人 起诉,在理论上就被认为起诉共同诉讼人不适格。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有共同诉 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应当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 加。如果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又不适用拘传的,可缺 席判决(只针对未参加诉讼的被告)。如果追加的共同诉讼人为原告,而该原告又不愿意参 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仍应作为共同原告处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根据《民诉法意见》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上的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同一债权,而各自均可向债务人请 求全部给付,在一次给付之后,各连带债权全部消灭。这种债权的连带性使涉及该连带债权 的事项涉讼时,各连带债权人之间就具有了共同的权利;连带债务也是如此。债权人对连带 债务人的请求一般被认为具有共同的义务,因此涉及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请求所发生的诉 讼时,就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二)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 所谓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指共同诉讼人 之间本无共同的权利或义务,仅仅因为某同一事实或法律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 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请求损害 赔偿的诉讼。在这种情形,损害发生前,共同诉讼人之间本没有任何共有或连带关系,即没 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共同诉讼人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一事实,使共同诉讼人 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也就具有了共同赔偿的义务。同一侵权行为使他们须共同承担其侵权 的责任。这就是他们必须一同应诉的根据所在。 应当注意,并非该诉讼系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且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就 是必要共同诉讼。如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有的人认为,被 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一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权行为所致。例如,甲 驾车不慎同时致伤乙、丙。这种情况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丙、乙虽然同时被一辆车 撞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 和共同的,他们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法院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合并审理。尽 管本案的赔偿请求权是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产生的,但这种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 的原因并不能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必要 共同诉讼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不能单独行使诉讼实施权。如果只有一部分共同诉讼人 起诉,在理论上就被认为起诉共同诉讼人不适格。法院在受理起诉的案件时,发现有共同诉 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就应当依职权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即当事人的追 加。如果追加的共同诉讼人是被告,而该被告又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又不适用拘传的,可缺 席判决(只针对未参加诉讼的被告)。如果追加的共同诉讼人为原告,而该原告又不愿意参 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仍应作为共同原告处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情形 根据《民诉法意见》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 实际上的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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