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德則」 遺產稅改革之志法界限291 遺產稅與累進稅制及社會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三者構成福 利國家租稅政策之主要工具,因其得以斟酌社會經濟上差異性, 並有助於社會調節。用以確保最低程度之共識與社會團結,而有 别於古典自由法治國家之課稅中立原則。嚴峻的遺產稅制象徵著 對資本主義體制之異議與批判,表現出一種深刻而尖酸的道德憤 慨·故有調此種遺產稅已非租稅,祇是徒具租稅形式之政治手段。 但遺產稅以財政手段干擾經濟之平衡状態對當事人基本權而言, 影響不可調不大;再者,今日之繼承人即明日之死者,目前所負 擔之遺產稅,絕不會不影響及於將來之儲蓄·消費與投資。故對 遺產稅及贈與稅加以法律層面之理解,將提供無限寬廣與富批判 力之思維空間,諸如繼承制度、夫妻財產、所有權制度及量能課 稅原則、平等原則,透過遺產稅之檢視、試煉與詮釋,更能突顯 出其中之緊張與矛盾。 二、遺產稅在憲法上依據 根據意法第23條的反面推論,人民之自由權利為「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稅捐的繳納乃在滿足國家 財政需求,以推展國家任務,像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課以納稅義 務。人民透過金錢給付,犧牲其部分財產權,得以免除其他作為 義務(如服勞役),保全經濟行為的自由,符合比例原則,自屬 公共利益所必要·人民雖為公共利益依法律負納稅義務(憲法第 19條),但租稅種類眾多,立法者所選擇之課稅客體,是否即為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仍有探究審查之必要·亦即遺產及赠與稅 有無課徵之必要·對私經濟及私有財產保障是否充分,均須予以 檢討。此涉及遺產及赠與稅之依據問題·此種租稅依據問題,亦第一章 總則 遺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291 遺產稅與累進稅制及社會政策目的之租稅優惠,三者構成福 利國家租稅政策之主要工具,因其得以斟酌社會經濟上差異性, 並有助於社會調節。用以確保最低程度之共識與社會團結,而有 別於古典自由法治國家之課稅中立原則。嚴峻的遺產稅制象徵著 對資本主義體制之異議與批判,表現出一種深刻而尖酸的道德憤 慨,故有謂此種遺產稅已非租稅,祇是徒具租稅形式之政治手段。 但遺產稅以財政手段干擾經濟之平衡狀態,對當事人基本權而言, 影響不可謂不大;再者,今日之繼承人即明日之死者,目前所負 擔之遺產稅,絕不會不影響及於將來之儲蓄、消費與投資。故對 遺產稅及贈與稅加以法律層面之理解,將提供無限寬廣與富批判 力之思維空間,諸如繼承制度、夫妻財產、所有權制度及量能課 稅原則、平等原則,透過遺產稅之檢視、試煉與詮釋,更能突顯 出其中之緊張與矛盾。 二、遺產稅在憲法上依據 根據憲法第 23 條的反面推論,人民之自由權利為「增進公共 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稅捐的繳納乃在滿足國家 財政需求,以推展國家任務,係為增進公共利益,而課以納稅義 務。人民透過金錢給付,犧牲其部分財產權,得以免除其他作為 義務(如服勞役),保全經濟行為的自由,符合比例原則,自屬 公共利益所必要。人民雖為公共利益依法律負納稅義務(憲法第 19 條),但租稅種類眾多,立法者所選擇之課稅客體,是否即為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仍有探究審查之必要,亦即遺產及贈與稅 有無課徵之必要,對私經濟及私有財產保障是否充分,均須予以 檢討。此涉及遺產及贈與稅之依據問題,此種租稅依據問題,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