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例指导运作机制研究。从严格意义上,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自上世纪 八十年代中期就被提出了,直到本世纪正式列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二五”纲要。在这个问题上的研 究贡献,就是摒弃了司法者作为立法者规范意思传真机的前见,改变原来那种期待法律规范越来越复 杂和细化的大陆法系传统,开始从方法论上关注司法者的能动作用,如对先例的比附和区分技术等。 但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阶层分化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复杂 性和多样性,各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许多问题并不总是非此即彼,过渡性和模糊性成为一个动态 的现实。这决定了案例指导研究不能仅从方法论上承载法律适用本身的一般解释,还应从司法运作机 制的进路形成这样一种经验式研究,即在对于大量案件进行对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筛选出 符合一定主题要求的类型案件,用以表达司法者对各个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并 听取和接受不同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对“司法特殊正义”的评议和要求,终而成为司法者制定某种性 质的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资料。长期以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始终未有制度化的归宿,甚至人们对案例 指导制度本身颇有微词,与案例指导制度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观照和回应有着紧密关联。就像一切均制 度化并非社会进步一样,在某些领域非制度化的机制运作经验比制度化可能更有“规范”的意义。9 4. 案例指导运作机制研究。从严格意义上,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个新的问题。这个问题自上世纪 八十年代中期就被提出了,直到本世纪正式列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二五”纲要。在这个问题上的研 究贡献,就是摒弃了司法者作为立法者规范意思传真机的前见,改变原来那种期待法律规范越来越复 杂和细化的大陆法系传统,开始从方法论上关注司法者的能动作用,如对先例的比附和区分技术等。 但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的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决定了阶层分化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复杂 性和多样性,各种社会关系交织在一起,许多问题并不总是非此即彼,过渡性和模糊性成为一个动态 的现实。这决定了案例指导研究不能仅从方法论上承载法律适用本身的一般解释,还应从司法运作机 制的进路形成这样一种经验式研究,即在对于大量案件进行对比总结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现实筛选出 符合一定主题要求的类型案件,用以表达司法者对各个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倾向性态度和意见,并 听取和接受不同阶层和特殊利益群体对“司法特殊正义”的评议和要求,终而成为司法者制定某种性 质的规范性文件的参考资料。长期以来,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始终未有制度化的归宿,甚至人们对案例 指导制度本身颇有微词,与案例指导制度缺乏对社会现实的观照和回应有着紧密关联。就像一切均制 度化并非社会进步一样,在某些领域非制度化的机制运作经验比制度化可能更有“规范”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