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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一是不可分割性,指所有国家从总体上权衡国际交往的利弊得失,而非双边的逐个评估;二是扩 散的互惠性,就是成员国总是预期,它们所达成的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在总体上给它们带来大致 相等的收益。实际上,这一概念也可以用来对当前阶层分化后的司法运作机制,如何更高质量地实现 特殊正义加以研究。 比如: (1)依据多边主义的不可分割性,不能通过农民工阶层收入可能优越于滞留于乡村社会的传统 农业劳动者这种简单的双边比较,就认定这一阶层不会存在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恰恰相反,从总 体的多边主义视角来看,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正在类似于城乡分割、制度歧视等体制的问题 中不断积累。所以,司法运作机制就必须把消解这种不公正感放在整个社会的框架内进行利弊权衡。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案件,最高法院就适时地出台过若干司法解释和相关通知,规定农民工可以凭 工资欠条以借款纠纷为由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必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则: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 件,人民法院可以及时主动通报相关政府,争取协助、支持和配合: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债务 人,可以由人民法院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名单等。)这些专门实现特殊正义的司法运作机制,正是在 总体上进行利弊权衡后作出的决策,也是司法多边主义问题研究的精髓所在。 (2)正是如此,司法多边主义才具有了扩散的互惠性,人们意识到司法制度并非想像中那样作为 某种特殊利益集团的维护者,从而预期选择正常司法途径而不是选择暴力、滋事或群访,能够为他们 带来相对公平正义的收益。与此相关,司法多边主义也为诉讼调解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热点 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另一蹊径,亦即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不就事论事地受约束于个案事实和规则适用的 本身,而是从更为宽泛的社会整体角度,把握社会冲突发生进而引发诉讼的决定性因素,消解当事人 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彻底地解决矛盾和纠纷。 3.司法知识竞争研究。法院在作出合理的决策过程中,一般是在各种可选方案中作有意识的选择。 可由于资源和时间的稀缺性,不可能无止境的收集信息,是选择垄断、封闭的知识生产,还是通过开 放的、不断交流的途径获取知识,这就涉及到司法知识的竞争机制引入问题。 实践中,司法知识的竞争现象不胜枚举,比如,上下级法官之间的视角差异、法官与当事人及律 师对同一案件的认识差异、司法与传媒的导向差异、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理念差异、地方性知识与 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差异、特殊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观点差异、民间组织与司法机关的规则差别等 等。事实上,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司法竞技主义、上下级法院各自推出司法制度的职能竞争等,都是司 法知识的竞争在运作机制中的具体表征。 然而,如果我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就会发现还存在许多司法知识的竞争问题有待研究,例如, 最高法院对司法解释的垄断,是否会造成最高法院与少数利益集团直接合作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 “权力精英”的寡头现象:处理公共事件中的地方法院,处于地方行政机构、大众民意、各种传媒和 当事人的中心,如何才能斡旋和化解矛盾纠纷:乡土社会的“长老”与乡村法官在特定场域中享有基 本平行的权力,在纠纷处理中如何进行角色协调等。显然,针对当下中国阶层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化 的结构格局,正是这种司法知识的竞争性研究,更加能够使我们在冲突、对比和选择中关注于从动态 的司法运作机制中考察如何体现特殊正义,如何从消解社会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的视角出发,寻 求更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88 个:一是不可分割性,指所有国家从总体上权衡国际交往的利弊得失,而非双边的逐个评估;二是扩 散的互惠性,就是成员国总是预期,它们所达成的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在总体上给它们带来大致 相等的收益。实际上,这一概念也可以用来对当前阶层分化后的司法运作机制,如何更高质量地实现 特殊正义加以研究。 比如: (1) 依据多边主义的不可分割性,不能通过农民工阶层收入可能优越于滞留于乡村社会的传统 农业劳动者这种简单的双边比较,就认定这一阶层不会存在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恰恰相反,从总 体的多边主义视角来看,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正在类似于城乡分割、制度歧视等体制的问题 中不断积累。所以,司法运作机制就必须把消解这种不公正感放在整个社会的框架内进行利弊权衡。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案件,最高法院就适时地出台过若干司法解释和相关通知,规定农民工可以凭 工资欠条以借款纠纷为由直接提起诉讼,而不必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则;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执行案 件,人民法院可以及时主动通报相关政府,争取协助、支持和配合;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债务 人,可以由人民法院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名单等。)这些专门实现特殊正义的司法运作机制,正是在 总体上进行利弊权衡后作出的决策,也是司法多边主义问题研究的精髓所在。 (2)正是如此,司法多边主义才具有了扩散的互惠性,人们意识到司法制度并非想像中那样作为 某种特殊利益集团的维护者,从而预期选择正常司法途径而不是选择暴力、滋事或群访,能够为他们 带来相对公平正义的收益。与此相关,司法多边主义也为诉讼调解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热点 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另一蹊径,亦即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不就事论事地受约束于个案事实和规则适用的 本身,而是从更为宽泛的社会整体角度,把握社会冲突发生进而引发诉讼的决定性因素,消解当事人 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彻底地解决矛盾和纠纷。 3. 司法知识竞争研究。法院在作出合理的决策过程中,一般是在各种可选方案中作有意识的选择。 可由于资源和时间的稀缺性,不可能无止境的收集信息,是选择垄断、封闭的知识生产,还是通过开 放的、不断交流的途径获取知识,这就涉及到司法知识的竞争机制引入问题。 实践中,司法知识的竞争现象不胜枚举,比如,上下级法官之间的视角差异、法官与当事人及律 师对同一案件的认识差异、司法与传媒的导向差异、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理念差异、地方性知识与 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差异、特殊利益集团与弱势群体的观点差异、民间组织与司法机关的规则差别等 等。事实上,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司法竞技主义、上下级法院各自推出司法制度的职能竞争等,都是司 法知识的竞争在运作机制中的具体表征。 然而,如果我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就会发现还存在许多司法知识的竞争问题有待研究,例如, 最高法院对司法解释的垄断,是否会造成最高法院与少数利益集团直接合作而形成利益共同体,形成 “权力精英”的寡头现象;处理公共事件中的地方法院,处于地方行政机构、大众民意、各种传媒和 当事人的中心,如何才能斡旋和化解矛盾纠纷;乡土社会的“长老”与乡村法官在特定场域中享有基 本平行的权力,在纠纷处理中如何进行角色协调等。显然,针对当下中国阶层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化 的结构格局,正是这种司法知识的竞争性研究,更加能够使我们在冲突、对比和选择中关注于从动态 的司法运作机制中考察如何体现特殊正义,如何从消解社会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的视角出发,寻 求更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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