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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既定的行政规范解决纠纷,就不能合理地选择行政法上被预期发挥控制、制约行政权的各种机制, 有效运用已成为共识的现代行政法潜在的控权功能,并且通过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应急预案准备机制 以及提高法官处理群体纠纷案件的能力等诸多环节,在动态的纠纷交涉情境中恢复力量对比的失衡, 使得处于劣势的原告一方不致于进一步积累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服判息诉。 三、一个小结 综上可见,纯粹从“制度解释学”角度对司法制度加以完善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但是,如果转 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从动态的微观层面,选择司法运作机制加以深入研究,将各种可能给社会结构合理 性带来危险的争议和纠纷进行吸收或“中和”,将一般的问题个别化,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从 而使因矛盾或纠纷可能给社会结构合理性带来的重大冲突得以分散或缓解,也许不失为一种绝好的分 析进路。 五、论题中心转向后新的问题意识 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一五”纲要相比,“二五”纲要加入了更多的涉及司法运作机制方面的内容, 并在论题取向上也对“司法特殊正义”有所涉及。特别是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司法 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回顾我国过去十年的司法改革成就和经验时,对于有关上述两个论题中心的转 向都给予充分的肯定。 与此相应,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论题中心转向后,出现了几个新的问题,亟待我们加以深入研 究: 1.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研究。既然诱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是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 就不能不对这种主观感受加以思量。事实上,这种主观感受代表了某种“司法特殊正义”的价值取向, 而作为司法运作机制的产品一司法判决的制作本身,就是一个内含价值判断的过程。所以,研究如 何在裁判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个别正义”,更好地消解当事人及其所在阶层可能存在的相对剥夺感和不 公正感,进而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就成为必要。当前,我国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现状不容乐观, 1988年-2004年间我国一审服判率为79.31%,二审否定率为39.82%,再审否决率为42.66%。对此,现 有的研究多半是从当事人不正当诉讼或者法律论证的水平等进路进行探讨,然而从法社会学角度,司 法判决未能有效地消解当事人及其所在阶层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至少应当成为形成以上数据的 因素之一。由此,如何体现特殊正义的“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也就成为一个理论与实践的重 大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展开这种法社会学视野下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研究,不仅是要关注司 法过程中的法律内部论证,包括形式推理和法律之内的平等、自由、中立等价值权衡,而且还要对司 法过程之外关乎特殊正义的价值判断有所关注。现实中,的确有许多司法判决的结果只有放在这样一 种司法过程之外的价值判断中时,才能求得合乎“法律之内正义”的判断,尤其是在法律规定的模糊 地带。 2.司法多边主义研究。“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概念,根据美国学者约翰·鲁杰的权 威阐释,“它是指根据普遍的行为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形式”。它的基点有两7 适用既定的行政规范解决纠纷,就不能合理地选择行政法上被预期发挥控制、制约行政权的各种机制, 有效运用已成为共识的现代行政法潜在的控权功能,并且通过行政案件管辖机制、应急预案准备机制 以及提高法官处理群体纠纷案件的能力等诸多环节,在动态的纠纷交涉情境中恢复力量对比的失衡, 使得处于劣势的原告一方不致于进一步积累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服判息诉。 三、一个小结 综上可见,纯粹从“制度解释学”角度对司法制度加以完善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但是,如果转 从法社会学的视角从动态的微观层面,选择司法运作机制加以深入研究,将各种可能给社会结构合理 性带来危险的争议和纠纷进行吸收或“中和”,将一般的问题个别化,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从 而使因矛盾或纠纷可能给社会结构合理性带来的重大冲突得以分散或缓解,也许不失为一种绝好的分 析进路。 五、论题中心转向后新的问题意识 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一五”纲要相比,“二五”纲要加入了更多的涉及司法运作机制方面的内容, 并在论题取向上也对“司法特殊正义”有所涉及。特别是 2007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司法 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回顾我国过去十年的司法改革成就和经验时,对于有关上述两个论题中心的转 向都给予充分的肯定。 与此相应,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论题中心转向后,出现了几个新的问题,亟待我们加以深入研 究: 1.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研究。既然诱发社会冲突的决定性因素是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 就不能不对这种主观感受加以思量。事实上,这种主观感受代表了某种“司法特殊正义”的价值取向, 而作为司法运作机制的产品──司法判决的制作本身,就是一个内含价值判断的过程。所以,研究如 何在裁判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个别正义”,更好地消解当事人及其所在阶层可能存在的相对剥夺感和不 公正感,进而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就成为必要。当前,我国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现状不容乐观, 1988 年-2004 年间我国一审服判率为 79.31%,二审否定率为 39.82%,再审否决率为 42.66%。对此,现 有的研究多半是从当事人不正当诉讼或者法律论证的水平等进路进行探讨,然而从法社会学角度,司 法判决未能有效地消解当事人及其所在阶层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至少应当成为形成以上数据的 因素之一。由此,如何体现特殊正义的“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问题,也就成为一个理论与实践的重 大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展开这种法社会学视野下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研究,不仅是要关注司 法过程中的法律内部论证,包括形式推理和法律之内的平等、自由、中立等价值权衡,而且还要对司 法过程之外关乎特殊正义的价值判断有所关注。现实中,的确有许多司法判决的结果只有放在这样一 种司法过程之外的价值判断中时,才能求得合乎“法律之内正义”的判断,尤其是在法律规定的模糊 地带。 2. 司法多边主义研究。“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概念,根据美国学者约翰·鲁杰的权 威阐释,“它是指根据普遍的行为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形式”。它的基点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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