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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中美税收协定,它在防范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面有较为完善的 规定。1984年,中国和美国正式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书。协定除了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引入“受 益所有人的概念还在第4条第4款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 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该条款可以起到防止第三国居民以美国居民身份 滥用中美税收协定的作用。中美税收协定对于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居民身 份的认定采用了“注册成立地标准。因此,凡是依照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 册的公司,就是美国的居民公司。但是,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 第三国,根据中国与该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公司同时为该第三国居民时,将 不被视为美国的居民,因而不得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附属议定书第7条是典 型的反滥用条款。根据该条规定,中美双方税务当局如果发现第三国的公司主要 为享受中美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可经协商不给予协定第9条 至第11条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征税的优惠。但是,上述文件签 署后,在美国国会没有得到顺利通过。美国方面认为,它们缺少足以阻止第三国居 民滥用协定的规定。于是,1986年中美两国财长又就避免滥用税收协定问题举行 谈判,最后签署了对附属议定书第7条解释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主要明确了 以下两点:1能够享受协定优惠者,其受益权益的50%以上必须直接或间接地被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个人、美国公民、在缔约国一方公开上市的公司、行政机构或 地方当局所拥有。2在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的情况下,享 受协定限制税率优惠者所获收入中直接或间接用于支付除上述各方以外的其他 人的部分不得超过50%。可见,补充议定书针对滥用中美税收协定避税问题制订 了更为详细、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正因如此,它加速了美国国会对中美税收协 定的批准程序。中美税收协定及两个议定书在1986年11月21日生效,并于次 年开始执行。 第五节调整转让定价和防止资本弱化措施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调整转让定价 1国外转移定价税法规制的变迁及借鉴之处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转移定价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和政府间合作 组织的作用,在规制过程中的指导作用越来越明显。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之一,国家对税收的监管和国际间的合作是实现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预算的必要 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史上,转移定价税法规制的变迁大体可以分为如下 三个阶段。 (1)美国制定《国内收入法典》,开创转移定价研究先河 针对转移定价的避税行为,美国国内收入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法 规制。1917年,美国的战时收入法案规定,准许国内收入局在关联公司间分配 所得额和扣除额,并要求国内关联公司填报合并纳税申报表。到了1921年的收 入法案,国内关联公司可以有选择地填报合并纳税申请表,这种作法一直延伸到 1933年。1921年法案促使美国国内收入局计算国内或国外关联贸易或经营公司 正确的应纳税义务。1928年对1921年的法案进行了扩充,法典第45节授权国值得一提的是中美税收协定,它在防范滥用税收协定避税方面有较为完善的 规定。1984 年,中国和美国正式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偷漏税 的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书。协定除了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引入“受 益所有人”的概念,还在第 4 条第 4 款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 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该条款可以起到防止第三国居民以美国居民身份 滥用中美税收协定的作用。中美税收协定对于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居民身 份的认定采用了“注册成立地”标准。因此,凡是依照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在美国注 册的公司,就是美国的居民公司。但是,如果该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 第三国,根据中国与该第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公司同时为该第三国居民时,将 不被视为美国的居民,因而不得享受中美税收协定待遇。]附属议定书第 7 条是典 型的反滥用条款。根据该条规定,中美双方税务当局如果发现第三国的公司主要 为享受中美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可经协商不给予协定第 9 条 至第 11 条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征税的优惠。但是,上述文件签 署后,在美国国会没有得到顺利通过。美国方面认为,它们缺少足以阻止第三国居 民滥用协定的规定。于是,1986 年中美两国财长又就避免滥用税收协定问题举行 谈判,最后签署了对附属议定书第 7 条解释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主要明确了 以下两点:1.能够享受协定优惠者,其受益权益的 50%以上必须直接或间接地被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个人、美国公民、在缔约国一方公开上市的公司、行政机构或 地方当局所拥有。2.在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的情况下,享 受协定限制税率优惠者所获收入中直接或间接用于支付除上述各方以外的其他 人的部分不得超过 50%。可见,补充议定书针对滥用中美税收协定避税问题制订 了更为详细、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正因如此,它加速了美国国会对中美税收协 定的批准程序。中美税收协定及两个议定书在 1986 年 11 月 21 日生效,并于次 年开始执行。 第五节 调整转让定价和防止资本弱化措施 一、 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调整转让定价 1 国外转移定价税法规制的变迁及借鉴之处 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转移定价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和政府间合作 组织的作用,在规制过程中的指导作用越来越明显。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 之一,国家对税收的监管和国际间的合作是实现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预算的必要 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史上,转移定价税法规制的变迁大体可以分为如下 三个阶段。 (1)美国制定《国内收入法典》,开创转移定价研究先河 针对转移定价的避税行为,美国国内收入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法 规制。1917 年,美国的战时收入法案规定,准许国内收入局在关联公司间分配 所得额和扣除额,并要求国内关联公司填报合并纳税申报表。到了 1921 年的收 入法案,国内关联公司可以有选择地填报合并纳税申请表,这种作法一直延伸到 1933 年。1921 年法案促使美国国内收入局计算国内或国外关联贸易或经营公司 正确的应纳税义务。1928 年对 1921 年的法案进行了扩充,法典第 45 节授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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