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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建议。 (1)OECD的几项建议。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自1992年起即曾多次修订税收协定范本。 其中对通过“传导公司”滥用税收协定的现象,提出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般不能通用协定优惠条款。但同附加说明,须注意不能因此而防碍业务上的必 要措施。1998年4月,OECD提出治理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同时建议,由于国 际税收竞争,就可能导致不应享受协定优惠的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掠取优 惠。必须通过协定,对受益者严格限制。将由OECD财政委员会作出规定,供有 关国在谈判时参照执行。 又由于各国对合伙企业的征税方式不一,有的视同公司,就其本身征税,有 的就合伙入征税,不把合伙组织视为法人。为此,税收协定优惠如何适用于合伙 组织,就产生了漏洞。合伙人还会涉及多国居民,因而会影响多个税收协定,更 会通过协定滥用选择最低税负以达避(逃)税目的。为此,OECD特地于1999年 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应如何适用税收协定范本的报告,建议:当缔约 国意见不一时,先由所得来源国按协定征税,居住国准予抵免,同时加强缔约国 之间的情报交换。这就既可防止协定滥用,又可避免重复征税。 (2)国际财政协会(IFA)的几项建议。 1997年10月在新德里举行的IFA51届年会,和1998年10月在伦敦举行 的I一FA52届年会,都把税收协定滥用问题列为会议内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在51届年会上,对跨国投资基金的所得分配后,最终纳税人应否享受协定优惠, 建议有关缔约国必须及时査明,以防止协定滥用。会上还汪意到,“纳税人”与 “居民”身份的界定各国往往不一致,而在发生歧义时最容易产生协定滥用,建 议推广美国实行的、由纳税人正式申请,严格鉴定和程序。1998年的52届年会 上,再次讨论了缔约国居民身份的确定问题,建议应将居民身份举证责任落实在 预提税扣缴义务人身上;在支付有关项目所得时,即应核实收款人(即纳税人 是否具备缔约国居民身份,否则不能按协定优惠减免预提税。会上还建议,为切 实防止通过传导性实体等手段滥用协定,OEC0应在协定范本中补充对协定规定 的名义所得受益人和实际所有受益人作出明确界定。以进一步防范协定滥用 此外,有的国家中的税收研究组织,也在关注协定滥用,例如,加拿大“工 商税收技术委员会( Technical Committee on Business taxation),在1998 年的一项硏究报告中提出:加拿大现行规定,外国关联公司的积极经营(指一般 工商贸易)所得,凡来自与加订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者,其利润汇回加时均不再 在加征税。为防止此项规定被滥用,建议严格关联公司的界定,从现行规定只要 持有股份总额的10%或以上即视为关联公司,改为必须持有至少能代表全部股 权10%的有选举权股份,对能视为关联公司。同时对汇回利润也应严格限于来 自具有与加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加拿大公司的外国关联公司者。其居民身份不明 确或不符者,汇回利润仍应在加征税 三、中国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防范 我国是从1981年起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至今已与近50个国家正式签订了 此类协定。在税收实践中,中外税收协定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从目前我 国税收立法的现状来看,尚缺乏防范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有力措施,所签订的税收 协定中虽然普遍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对于滥用税收协定的防范总体而 言不够全面和严密。各种建议。 (1)OECD 的几项建议。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早自 1992 年起即曾多次修订税收协定范本。 其中对通过“传导公司”滥用税收协定的现象,提出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般不能通用协定优惠条款。但同附加说明,须注意不能因此而防碍业务上的必 要措施。1998 年 4 月,0ECD 提出治理有害税收竞争的报告;同时建议,由于国 际税收竞争,就可能导致不应享受协定优惠的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掠取优 惠。必须通过协定,对受益者严格限制。将由 0ECD 财政委员会作出规定,供有 关国在谈判时参照执行。 又由于各国对合伙企业的征税方式不一,有的视同公司,就其本身征税,有 的就合伙入征税,不把合伙组织视为法人。为此,税收协定优惠如何适用于合伙 组织,就产生了漏洞。合伙人还会涉及多国居民,因而会影响多个税收协定,更 会通过协定滥用选择最低税负以达避(逃)税目的。为此,OECD 特地于 1999 年 8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合伙企业应如何适用税收协定范本的报告,建议:当缔约 国意见不一时,先由所得来源国按协定征税,居住国准予抵免,同时加强缔约国 之间的情报交换。这就既可防止协定滥用,又可避免重复征税。 (2)国际财政协会(IFA)的几项建议。 1997 年 10 月在新德里举行的 IFA 51 届年会,和 1998 年 10 月在伦敦举行 的 I-FA52 届年会,都把税收协定滥用问题列为会议内容,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 在 51 届年会上,对跨国投资基金的所得分配后,最终纳税人应否享受协定优惠, 建议有关缔约国必须及时查明,以防止协定滥用。会上还汪意到,“纳税人”与 “居民”身份的界定各国往往不一致,而在发生歧义时最容易产生协定滥用,建 议推广美国实行的、由纳税人正式申请,严格鉴定和程序。1998 年的 52 届年会 上,再次讨论了缔约国居民身份的确定问题,建议应将居民身份举证责任落实在 预提税扣缴义务人身上;在支付有关项目所得时,即应核实收款人(即纳税人) 是否具备缔约国居民身份,否则不能按协定优惠减免预提税。会上还建议,为切 实防止通过传导性实体等手段滥用协定,OEC0 应在协定范本中补充对协定规定 的名义所得受益人和实际所有受益人作出明确界定。以进一步防范协定滥用。 此外,有的国家中的税收研究组织,也在关注协定滥用,例如,加拿大“工 商税收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 on Business Taxation),在 1998 年的一项研究报告中提出:加拿大现行规定,外国关联公司的积极经营(指一般 工商贸易)所得,凡来自与加订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者,其利润汇回加时均不再 在加征税。为防止此项规定被滥用,建议严格关联公司的界定,从现行规定只要 持有股份总额的 10%或以上即视为关联公司,改为必须持有至少能代表全部股 权 10%的有选举权股份,对能视为关联公司。同时对汇回利润也应严格限于来 自具有与加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加拿大公司的外国关联公司者。其居民身份不明 确或不符者,汇回利润仍应在加征税。 三、中国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防范 我国是从 1981 年起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至今已与近 50 个国家正式签订了 此类协定。在税收实践中,中外税收协定被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然而,从目前我 国税收立法的现状来看,尚缺乏防范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有力措施,所签订的税收 协定中虽然普遍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对于滥用税收协定的防范总体而 言不够全面和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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