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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公司,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1.“公开贸易”标准。必须有50%或以上的公司股票在美国或意大利交易 所常规上市,同时公司股份的50%或以上的均由5个或以下符合上市标准的公 司所持有。 2.“共同持有产权”标准。必须有50%或以上产权,在有关年度中至少 半天数属于美、意居民产权所有人;而且其已付或应付毛所得,必须是付给非居 民产权所有人者不得达到50%。 3.“积极经营业务”标准。在以前连续的3年中,其资产额、工资总额和所 得总额,有平均10%或以上来自工商贸易等积极经营所得。 4.其他由税务当局裁定应享受协定优惠者 (2)严格限制应享优惠 如瑞士,早在1962年12月即曾发布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指令。1998年10月 又发布新通告,自1999年1月起执行。规定总的原则,仍是:协定优惠必须严 格遵照协定的条件范围,同时针对“传导性实体”的滥用方式,又补充一项新规 定:如纳税人以应享协定优惠的所得,向任何无资格享受的法人或个人支付各类 应付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科研开发支出等)时,最多只能用该 项已享优惠所得的50%。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传导性实体”对实际受益人转 移所得的范围,已从分配的所得扩大到各类应付款的支付。 (3)严格协定受益人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这是各国采用较多的一项措施。例如美国,早在1997年10月起即规定:对 非居民投资者来自美国来源的所得,在美征收预提税时,如欲按税收协定享受优 惠,必须先行申请鉴定其投资的缔约国居民身份,经税务主管核准后才能享受, 还须保留有关文件资料备査。自2000年1月1日起,这项规定更加严格:制定 了专用申报表表式W一8BEN,用以鉴定外国居民身份的协定受益人应否享受协定 优惠;如外国纳税人要求享受协定优惠,必须先依法填报此表。其内容包括:录 入通讯地址(不得只填邮箱号码)与美国所订正在生效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 份,有关协定的优惠条款、优惠税率和申请人符合优惠条件的理由。如有关所得 收款人(受益纳税人)是中介机构,合伙等混合型实体或信托组织者,则应由实 际受益人填报此表,上述各传导性实体依法另填表格备査。预提税代扣义务人(付 款人)有义务在付款时收取此表,逐项核实后再按协定规定,按较低税率(一般 不超过15%)扣税、免税或依法全额(31%)扣缴。如收款人不能依法填报些 表,或发现不实者,原则上均应按31%全额税率扣缴。 又如阿根廷规定也较严密。凡缔约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优惠者,均须在接受 应优惠所得时先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益人名称(姓名)及税务 通讯地址;所得来源及有关依据;正式声明具备缔约国居民身份,且未在阿根廷 设立常设机构;要求优惠的所得类别(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还须 有所属缔约国税务当局签署、证明所填各项均确实无误。如无申请手续或发现不 实,扣缴义务人即视为无优惠,按一般税率扣缴。 瑞士1999年1月起实行的反滥用协定通告,也规定各州税务主管切实査明 申请享受协定优惠者的真实身份,确实符合协定条件者才能享受。其他如加拿大 比利时等国也都有类似规定。国际组织对税收协定滥用提出的防范建议 4、国际组织的相关建议 滥用税收协定的种种动向,已不只受到有关缔约国的警觉从而采取反滥用措 施:一些重要国际组织也已对此表示严重关注,并开始提出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的大利公司,才能享受协定优惠: 1.“公开贸易”标准。必须有 50%或以上的公司股票在美国或意大利交易 所常规上市,同时公司股份的 50%或以上的均由 5 个或以下符合上市标准的公 司所持有。 2.“共同持有产权”标准。必须有 50%或以上产权,在有关年度中至少一 半天数属于美、意居民产权所有人;而且其已付或应付毛所得,必须是付给非居 民产权所有人者不得达到 50%。 3.“积极经营业务”标准。在以前连续的 3 年中,其资产额、工资总额和所 得总额,有平均 10%或以上来自工商贸易等积极经营所得。 4.其他由税务当局裁定应享受协定优惠者。 (2)严格限制应享优惠。 如瑞士,早在 1962 年 12 月即曾发布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指令。1998 年 10 月 又发布新通告,自 1999 年 1 月起执行。规定总的原则,仍是:协定优惠必须严 格遵照协定的条件范围,同时针对“传导性实体”的滥用方式,又补充一项新规 定:如纳税人以应享协定优惠的所得,向任何无资格享受的法人或个人支付各类 应付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科研开发支出等)时,最多只能用该 项已享优惠所得的 50%。这一规定大大限制了“传导性实体”对实际受益人转 移所得的范围,已从分配的所得扩大到各类应付款的支付。 (3)严格协定受益人的申请与审查程序。 这是各国采用较多的一项措施。例如美国,早在 1997 年 10 月起即规定:对 非居民投资者来自美国来源的所得,在美征收预提税时,如欲按税收协定享受优 惠,必须先行申请鉴定其投资的缔约国居民身份,经税务主管核准后才能享受, 还须保留有关文件资料备查。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这项规定更加严格:制定 了专用申报表表式 W-8BEN,用以鉴定外国居民身份的协定受益人应否享受协定 优惠;如外国纳税人要求享受协定优惠,必须先依法填报此表。其内容包括:录 入通讯地址(不得只填邮箱号码)与美国所订正在生效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 份,有关协定的优惠条款、优惠税率和申请人符合优惠条件的理由。如有关所得 收款人(受益纳税人)是中介机构,合伙等混合型实体或信托组织者,则应由实 际受益人填报此表,上述各传导性实体依法另填表格备查。预提税代扣义务人(付 款人)有义务在付款时收取此表,逐项核实后再按协定规定,按较低税率(一般 不超过 15%)扣税、免税或依法全额(31%)扣缴。如收款人不能依法填报些 表,或发现不实者,原则上均应按 31%全额税率扣缴。 又如阿根廷规定也较严密。凡缔约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优惠者,均须在接受 应优惠所得时先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益人名称(姓名)及税务 通讯地址;所得来源及有关依据;正式声明具备缔约国居民身份,且未在阿根廷 设立常设机构;要求优惠的所得类别(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还须 有所属缔约国税务当局签署、证明所填各项均确实无误。如无申请手续或发现不 实,扣缴义务人即视为无优惠,按一般税率扣缴。 瑞士 1999 年 1 月起实行的反滥用协定通告,也规定各州税务主管切实查明 申请享受协定优惠者的真实身份,确实符合协定条件者才能享受。其他如加拿大、 比利时等国也都有类似规定。国际组织对税收协定滥用提出的防范建议 4、国际组织的相关建议 滥用税收协定的种种动向,已不只受到有关缔约国的警觉从而采取反滥用措 施;一些重要国际组织也已对此表示严重关注,并开始提出防范税收协定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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