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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 还有,贪官可以不用向国外汇款,不用走账,只需把要转移出去的巨额人民币交给某些从事外汇金 融中介服务的地下钱庄,从地下汇款线路汇出,甚至不用面对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 是境内外以电传方式或电脑联网各自兑付,在国内收人民币,在国外将外币支付到其账户上。”司法部预 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硏究员神情凝重地说,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还有一种所谓手机银行”——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只需向联系紧密的境外机构或个人打个电话, 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交易。在我国沿海个别地区,这些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的运作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 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 记者还调查了解到,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国内企业一度掀起对外投资 的热潮,有相当一部分国企的法人代表假借对外投资、合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再通过适当 渠道,将其变为私人财产。有的国企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与外方相互串通, 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 不少人玩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 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 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 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贪官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许多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 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 尤其令人吃惊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国内腐败团伙的洗钱中心。国内腐败分 子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他们内外勾结,使某些贪污腐 败分子能够把非法所得堂而皇之地转移出境,然后进行分成、再投资,变个花样中饱私囊。如果主管部门 派人去査,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编造几个亏损理由搪塞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 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 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己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贪官何以能逃成?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 国家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 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 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没有交,手下人又不好意思催。更何况, 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廷吉教授介绍,“赖昌星外逃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在护 照管理上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他进一步说,‘因公护照的办理一般遵循一定的程序,但随着当代社会日益 向地球村'演进,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因私护照的办理手续将越来越简化,护照发放确实比较不易控制。” 抓捕、引渡外逃贪官困难何在 遏制贪官外逃和抓捕外逃贪官,确实难度颇大。有关方面对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工作中也 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之处。 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表明,一些检察机关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传统思 维,立案侦査的“风险决策”不足,措施不够到位:对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査处价值高、深挖潜力大而证据 暂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果断地立案,专门性强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对估计会逃跑的犯罪嫌 疑人没能制订反逃预案,提前监控。 同时,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不紧密,未 能坚持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没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结果,给一些职务犯罪嫌疑 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潜逃的余地和时机 遏制贪官外逃难,抓捕外逃贪官更是难上加难。据了解,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 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 织协助缉拿就有相当大的难度刑法学分论教案.危害国家安全罪 9 规超限额携钞出境十分常见。 “还有,贪官可以不用向国外汇款,不用走账,只需把要转移出去的巨额人民币交给某些从事外汇金 融中介服务的地下钱庄,从地下汇款线路汇出,甚至不用面对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 是境内外以电传方式或电脑联网各自兑付,在国内收人民币,在国外将外币支付到其账户上。”司法部预 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研究员神情凝重地说,“地下钱庄的失控涌动着不法转移现金和漂洗黑钱的暗流。” 还有一种所谓“手机银行”——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只需向联系紧密的境外机构或个人打个电话, 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交易。在我国沿海个别地区,这些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的运作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 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 记者还调查了解到,对外投资贸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员携款外逃钻了空子。国内企业一度掀起对外投资 的热潮,有相当一部分国企的法人代表假借对外投资、合资的名义,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再通过适当 渠道,将其变为私人财产。有的国企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资企业及境外企业交易时,与外方相互串通, 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 不少人玩弄“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 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 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 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贪官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许多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 持有的外汇,远远高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 尤其令人吃惊的是,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国内腐败团伙的洗钱中心。国内腐败分 子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空壳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他们内外勾结,使某些贪污腐 败分子能够把非法所得堂而皇之地转移出境,然后进行分成、再投资,变个花样中饱私囊。如果主管部门 派人去查,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编造几个亏损理由搪塞过关。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在美国的国有公司不 少亏损,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却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了“投资移民”。近年来,许多中资外 贸企业宣布破产前,部分资产和利润早已被转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贪官何以能逃成?护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样难辞其咎。 国家反贪总局侦查指挥中心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出逃的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有 的随时带在身上),且与潜逃国外的走私、贩毒团伙不同,多数属于真护照。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出境 回来后应将因公护照上交,由专门人员统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没有交,手下人又不好意思催。更何况, 假证件屡禁不绝,从社会上搞一个以假乱真的黑护照也非难事。 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廷吉教授介绍,“赖昌星外逃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在护 照管理上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他进一步说,“因公护照的办理一般遵循一定的程序,但随着当代社会日益 向‘地球村’演进,对外交流越来越频繁,因私护照的办理手续将越来越简化,护照发放确实比较不易控制。” 抓捕、引渡外逃贪官困难何在 遏制贪官外逃和抓捕外逃贪官,确实难度颇大。有关方面对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工作中也 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之处。 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表明,一些检察机关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错案的传统思 维,立案侦查的“风险决策”不足,措施不够到位:对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查处价值高、深挖潜力大而证据 暂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胆果断地立案,专门性强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对估计会逃跑的犯罪嫌 疑人没能制订反逃预案,提前监控。 同时,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安全、通讯、交通、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不紧密,未 能坚持对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员实行报备制度,没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体合力。结果,给一些职务犯罪嫌疑 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潜逃的余地和时机。 遏制贪官外逃难,抓捕外逃贪官更是难上加难。据了解,检察机关即使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贪官可能 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 织协助缉拿就有相当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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